為進一步簡政放權,促進外匯市場發展,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取消對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事前準入許可,并明確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基本交易規則,繼續推動建立政府監管與市場自律并行的外匯市場管理新框架。
通知提出,境內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后,在滿足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業務技術規范條件下,可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相應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產品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銀行間外匯市場事前入市資格許可。
金融機構應將本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產品交易的內部操作規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對此,市場人士表示,這意味著原有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財務公司等擴大至全部境內金融機構,即包括券商、保險、信托等在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參與到銀行間外匯市場中來。
不過,也有不少市場人士認為,由于券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的外匯業務量占比不大,因此即使放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其在短期內對外匯市場的影響不大,難以撼動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但是從長期看,外匯交易主體的豐富將有利于提高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活躍度,從而使得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品價格更加市場化。
通知同時明確,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交易,應基于對沖代客和自身結售匯業務風險、在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內開展做市和自營交易、從事符合規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規、規則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含分支機構),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外匯對外匯交易、外匯拆借等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經紀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事前資格許可。貨幣經紀公司開展外匯經紀業務,應遵守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法規、規則。
此外,通知還要求清理整合法規,提出廢止涉及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四部外匯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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