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按照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但如果同區位目前沒有新建商品房該怎么辦?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3月1日實施。圍繞社會關注的條例中的一些熱點問題,28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進行了解讀。
被征房價參照同區位新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條例》規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省住建廳副廳長李力說:“這個標準高于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標準。”
據介紹,這一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確保被征收群眾在同區位能買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積的新房,保證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同時,確保新項目與以前項目相比,不會產生補償標準不一致或降低的問題,保持政策延續性。而且從近幾年工作實踐看,該補償標準對加快推進征收拆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各地的普遍支持和認可。
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沒有新建商品房,如何確定補償標準?
“《條例》所稱‘新建普通商品房’,不是指特定的、某個已經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商品房項目。”李力解釋說,如果被征收房屋同區位有現實存在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其銷售均價是評估確定“新建普通商品房價格”需要參考的因素,如果現實中沒有這樣的商品房項目,評估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評估方法,綜合考慮普通商品房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地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房地產市場行情,評估確定該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并以此作為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的基準。按照這個基準,結合被征收范圍的建筑結構、建設年代、樓層、朝向、配套等因素,在政府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之上,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
過渡期臨時安置費有硬標準
被征收人無論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自行安排過渡,都有一個過渡期限,且因此可能發生費用,給工作、生活等帶來不便,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并未細化支付標準,此次我省出臺的條例,明確了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支付標準。
《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做出上述規定主要是督促房屋征收部門,盡可能縮短過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過渡問題。”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說。
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費的支付標準,《條例》規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由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已經考慮并涵蓋了臨時安置內容,故對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復支付臨時安置費。
《條例》規定,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應區分處理“釘子戶”問題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有記者提問,對于拒不搬遷的“釘子戶”的問題,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
“對于這一問題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既要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絕大多數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李力說,一方面應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充分、合理征收補償的權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的權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嚴格禁止政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 、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李力同時表示,對于因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除了規定住宅和非住宅征收補償的相關問題,《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征收出租公房補償的內容。《條例》規定,征收出租公房,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大眾報業記者 張春曉 齊靜李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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