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積金貸款業務受理,結合居住證辦理政策變化,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對非青島市戶籍的借款申請人出具居住證明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據了解,已取得居住證明的,應提供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對已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請尚未取得居住證明的,應提供我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 《流動人口信息詳情》(需加蓋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章)、申貸時點近6個月社保繳存明細 (社保繳交單位與公積金繳存單位必須為同一單位)。社保繳存明細的核查通過青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個人辦理欄”中“個人查詢”內的“個人自助打印查詢”核實。
據了解,自2016年2月起,辦理居住證方法改革,居民需要在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滿6個月之后,方可申領居住證。凡是常住戶口在外地的人口來青島就業、就讀、有穩定合法住所都要盡快到工作單位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持身份證和單位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三選一)進行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滿6個月后,可以申領辦理居住證。(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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