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厚街的張先生:由于結婚需要,于前年夏天購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樓。當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收樓時間為去年11月31日之前;但沒有約定違約如何處罰。去年10月底,開發商告知張先生交樓因故延期,具體時間還要另行通知,而張先生定下的婚期是今年春節期間,因此,張先生覺得開發商違約,但是就補償方式雙方至今沒有達成共識。張先生問:按照慣例,自己應該如何維權?是否可以退房?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開發商在購樓合同中通常都不會具體承諾交樓延期承擔的經濟和其他責任。一般情況下,開發商無法按期交房,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但開發商要承擔一定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房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如寬限期滿,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所有利息,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按所交購房款的一定比例計算,但一般不能超過所交房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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