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4月,670戶消費者與四川省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由經營者代交交易費用、權證費用、按揭費用,將國家明確規定暫免征收的印花稅列入收費項目,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印花稅是依法應繳納的稅費。2014年4月11日,3名消費者代表向四川省巴中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巴中市消委會)投訴,請求巴中市消委會調解,退還消費者相關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巴中市消委會工作人員查證,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營者存在違規向670戶消費者收取買賣合同印花稅、按揭合同印花稅等不合理費用,其中包含買賣合同印花稅13.6萬元,444戶銀行按揭貸款購房戶按揭合同印花稅5.7萬元,共計19.3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明確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依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之規定,經巴中市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經營者退還670戶消費者多繳納的印花稅,共計19.3萬元。調解結案后,巴中市消委會就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行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另案查處。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財產權的典型案例。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條第一款很明確地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那么,根據新修正的《消法》的此條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包含的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由此可知,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也同樣有義務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真實情況。
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條第二款對此作出更詳盡的解釋,“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本案中,經營者利用其作為專業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優勢地位,利用信息不對等的方式,收取國家已明確暫免征收的印花稅,具有主觀故意,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也違反了新修正的《消法》第十六條對經營者設定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同時,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多收費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利,多收費用理當依法退還消費者。同時,巴中市消委會就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行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經營者對其隱瞞真實信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誠信經營,以正規合法的方式賺取經營利潤,不應以欺騙、隱瞞的方式非法經營。(案例提供:四川省巴中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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