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記者從青島市物價局獲悉,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落實市政府確定的2015年重點辦好城鄉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1件實事要求,為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穩定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保障村衛生室的基本診療服務的正常運行,提高農村醫療服務水平,該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改辦聯合印發了《關于制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通知》規定,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規劃內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次10元,包含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不單設藥事服務費。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一般診療費納入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醫療費年度限額管理。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發生的一般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90%的比例給予支付,個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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