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工商局新規:“重信用企業”抽檢失信要除名
日前,青島市工商局在全國率先出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動態監管的內容和標準,將之前一年或者兩年一次的集中年審改為動態監管,如果發現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存在問題,將予以除名。該辦法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4日。
風險企業重點監控
辦法建立了風險企業重點監控制度。將直銷企業、經營房地產、投融資、食品生產等關系社會和諧和民生安全的企業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列為年內必查對象。重點監控企業在申報延續審核等工作環節,應當予以嚴格審查、現場核查,對存在問題的第一時間清出守重隊伍。同時建立定期分級抽查管理制度。各區(市)局、分局每季度隨機抽查企業比例應當不低于本區域公示企業數量的5%,也可委托工商、市場監管所對本區域內公示企業進行抽查。市局每年度隨機抽查比例應當不低于全市公示企業數量的3%。建立動態監管痕跡化管理制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指導、抽查、監控企業應當做好書面記錄,并及時錄入公示系統,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后適時向社會公示。
市工商局網站發布的辦法解讀中提到,從現實狀況看,有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不強,采用的格式合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合同簽訂程序不正規,檔案管理混亂。上一公示年度,市工商局征詢相關部門意見時,發現有不少企業存在拖欠工資、未辦理社會保險、涉稅違法、未執行法院裁決等失信行為。如果發現不及時,不能第一時間清出公示隊伍,勢必影響公示活動的公信力。
十類行為將被除名
若“守重”企業的合同條款含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內容或有其他不規范情形的,工商部門將書面通知其在30日內進行整改。若發現“守重”企業有十類違法失信行為,將撤銷其公示資格,包括故意違約或者有合同欺詐行為的;因合同違法、違約或有不良信用記錄,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發生合同糾紛,無故不執行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有商標、廣告、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等違法行為等。
發現“守重”企業有下列情形,并經查明屬實的,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批準,撤銷其公示資格:
申報守重企業時,隱瞞真實情況,填寫虛假信息的;
有需整改的情形,已書面通知在30日內進行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內不能整改、無正當理由的;
故意違約或者有合同欺詐行為的;
因合同違法、違約或有不良信用記錄,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工商機關提出的合同格式條款修改建議的;
發生合同糾紛,無故不執行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
未按要求提出保留公示資格申請,未按時錄入更新數據的;
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不符合守重企業公示條件的;
有商標、廣告、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等違法行為的;
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據悉,2016年11月,青島市工商局發布《青島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動態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動態監管辦法》堅持屬地監管。動態監管采取按層級、定時段、分批次抽查的方式實施,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堅持“誰指導、誰申報、誰監管”。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具有實施聯合監管的責任。這樣,既有利于防止出現監控盲區,又可有效防止相互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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