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家信托公司上線視頻面簽 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
理財銷售“雙錄”新規出爐,信托公司參照執行
未來信托產品銷售還應在投資者風險等級評級等方面完善監管措施,更加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
■本報見習記者 閆晶瀅
日前,銀監會網站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銷售專區錄音錄像。而對于信托公司來說,此次《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信托公司參照執行”。
就信托公司落實“雙錄”的情況來看,《證券日報》記者隨機咨詢了數家大型信托公司,發現目前已有多家公司上線了視頻面簽、在線異地簽約等系統。另外,此次《暫行規定》設置了兩個月的“緩沖期”,將于2017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對于部分“雙錄”硬件設施及人員配備尚未跟上的信托公司及代銷金融機構來說,尚有兩個月的改進時機。
信托公司
推薦自主錄制視頻
8月23日,銀監會網站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簡稱“雙錄”)。具體而言,“雙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時,應設立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而對于信托公司來說,此次《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信托公司及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參照執行”。
就信托公司落實“雙錄”的情況來看,《證券日報》記者隨機咨詢了數家大型信托公司,發現目前已有多家公司上線了視頻面簽、在線異地簽約等系統。
某信托公司客服向記者表示,目前投資者可以選擇線上或線下的方式購買信托產品。如通過官網購買,則需在注冊賬號之后,預約希望購買的信托產品并錄制一段視頻。在提交視頻并確認所選信托產品之后,才可進行線上購買。而線下購買則需要投資者直接到所在城市的信托公司財富中心進行購買。
事實上,數位信托公司的客服都更為推薦線上自主錄制視頻的方式完成“雙錄”。“就算是到公司的財富中心,接待的理財經理也會推薦您利用手機客戶端自助錄制視頻。”某位客服人員對記者表示,“因為您如果完全選擇線下購買,單為您錄制視頻還需再配備一名理財經理,并且過程也比較繁瑣。”
“目前來看,投資人自主錄制視頻的方式與規定的‘雙錄’要求還是有一定差距的。”有信托分析人士指出,“自主錄制視頻雖能體現投資人對產品情況、風險揭示等信息的充分了解,但單向的操作并不能充分體現信托產品的銷售過程。現階段來說,投資者去到信托公司財富中心,主動要求進行現場‘雙錄’,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暫行規定》設置了兩個月的“緩沖期”,將于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對于部分“雙錄”硬件設施及人員配備尚未跟上的信托公司及代銷金融機構來說,尚有兩個月時間進行改進。
“雙錄”旨在保護
投資人與金融機構
事實上,“雙錄”并非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獨創”,證券、保險行業“雙錄”的要求也于近期紛紛上線。
在去年通過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指出,今年7月1日起,“雙錄”將成為證券行業中的硬性要求。無獨有偶,今年7月份,保監會官網亦發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保險業“雙錄”,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一時間,“雙錄”規定席卷金融圈。
而在信托公司“雙錄”方面,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表示,今年年初以來,銀監會就已經加強了信托公司銷售“雙錄”的要求,在此次《暫行規定》之前信托公司就有過相關執行。“雙錄”主要增加了異地客戶和代銷難度,這要求信托公司需要加強相關營銷系統建設,以能夠滿足“雙錄”要求。
另外,袁吉偉坦稱,此前部分信托產品銷售可能存在不合理推銷的問題,之前也有類似的訴訟。“雙錄”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規范信托銷售行為,這也是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不過,相比之前,“雙錄”會提升信托公司相關合規要求和成本。未來,信托產品銷售還應在投資者風險等級評級等方面完善監管措施,更加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
事實上,由于信托產品門檻較高,一份信托合同100萬元起步,令不少個人投資者“望而卻步”。然而,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積累以及投資者理財知識的豐富,加之以信托業市場競爭愈加激烈,個人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的比例不斷增加,信托公司也越來越重視對高凈值客戶的招攬。此時監管部門推出“雙錄”,對銷售過程進行嚴格監管,可算是“正當其時”。
“‘雙錄’的規定我個人覺得十分有必要,對我們投資人的權益保護更進了一步。”某位具有多年投資理財經驗的投資者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就在去年,我購買了一款信托產品,推介產品的理財經理當時各種承諾項目安全,但幾個月后,項目對接的公司就出現債券違約危機。我們現在只能靠自己多方收集證據,準備萬一兌付不成進行維權。如果‘雙錄’的政策能夠得到貫徹,推介及購買產品過程中的一言一詞都能得到記錄,理財經理就不敢再夸大產品情況,投資者也能對項目情況有一個真實的把握。”
在銀行銷售的自有理財及代銷的各類資管產品、保險產品等多類金融產品中,信托產品占比可能并不算高。近年來,因部分銀行分支機構及業務人員存在違規代銷、私下承諾兜底等行為,投資者在項目出現問題時,往往選擇以代銷銀行作為投訴對象。因此,部分銀行對銷售信托產品并不算熱衷。即使如此,由于只有金融機構才能代銷信托產品,銀行代銷渠道仍是信托最重要的代銷渠道。
“‘雙錄’保護的不僅是個人投資者,對銷售產品的金融機構也是一種保護。”某信托分析人士如是說。他指出,由于代銷涉及信托公司、代銷機構、投資者三方,一旦相關產品出現兌付問題,投資者往往會將矛頭對準代銷產品的銀行。此前,某商業銀行曾因代銷信托產品未能及時兌付,導致百位投資者聚焦其總部維權。“雙錄”有助于彼此之間責任的理清,在投資者維權或進行訴訟時,銷售機構也能出具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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