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農村氣象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青島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施行填補了氣象為農服務領域立法的空白。
《辦法》共25條,重點對氣象服務內容與形式、保障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了農村氣象服務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立足公益、需求導向”的原則。同時,《辦法》對開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現代農業氣象服務、建立健全農村氣象服務體系、構建有效聯動的應急減災組織體系等方面都做出詳細規定。
《辦法》特別對農村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企業等新興農業規模化經營主體所需的精細化專項氣象服務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進行了明確,同時鼓勵從事糧食生產等重要農產品供給的農業合作社、農村種植養殖大戶參加農業氣象災害風險,規定所需保險費用可以由區(市)人民政府予以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極大降低了農業生產面臨的氣象災害風險,確保了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
青島市政府法制辦的蔡余表示,加強新農村氣象服務和管理,及時有效地防御氣象災害,不僅需要氣象臺站準確及時的發布預報,而且需要各種媒體廣泛迅速地傳播氣象預報,更需要災害波及到的基層地方政府及時采取適當的防御措施,才能更好地促進廣大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為此,《辦法》在立法中突出了政府的主導地位,更加強調政府的服務職能,兼顧規范社會責任,使農村氣象服務做到有法可依。
(記者 任俊峰 通訊員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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