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山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6日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明確規定,景區提高同一門票價格的間隔時間不得低于3年。
這次審議通過的《條例》規定,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場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旅游者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鼓勵社會投資景區向上述旅游者優惠或免費開放。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約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補充協議。導游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針對一些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從事旅行社業務,擾亂旅游市場秩序,導致旅游者權益受損的現象,條例明確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協會、學會、俱樂部、車友會、媒體、互聯網群等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條例》還對門票價格作了規定,明確提出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在山東省景區價格公開、調整方面,《條例》明確,應當在景區入口顯著位置,公告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以及免收或優惠門票的對象、條件和標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提前6個月公布;提高同一門票價格的間隔不得低于3年,提高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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