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供應商孫某為了拿下一單生意,先給某建設工程公司賬戶打入了200萬元履約保證金,誰知訂單合同竟旁落他人,合作泡湯不算,連200萬元保證金都要不回來。孫某只得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款項。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建設工程公司收取孫某200萬元應予返還,判決孫某勝訴。
訂單合同竟旁落他人索200萬元保證金遭拒
孫某從事石料生意多年,經朋友介紹,他認識了萊州市鼎盛石業的老板張某,雙方合作向廣利港提供石料,具體方式為孫某將石料直接送入廣利港,再由鼎盛石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孫某石料款,雙方合作過幾次一直比較順利。2014年7月中旬,孫某從張某處得知其鼎盛石業將與青島某建設工程公司洽談石料買賣,該建設工程公司要在東營港進行項目開發建設,需要大量石料。孫某覺得該項目利潤可觀,積極表示想攬下這單石料生意。三方在見面時相談甚歡,孫某覺得這筆生意已十拿九穩,在該建設工程公司提出為東營港供石料需要繳納入場安全保證金200萬元時,孫某爽快地于同年7月23日將200萬元打入該建設工程公司賬戶。隨后,孫某又將5船石料送至該建設工程公司。但令孫某沒想到的是,同年8月29日,該建設工程公司與鼎盛石業簽訂了《物資購買意向書》,由鼎盛石業提供各種石料用于該建設工程公司在東營港的工程,之后兩公司均未與他簽訂書面的《供貨合同》,孫某覺得自己被耍了,遂要求該建設工程公司返還其200萬元保證金,但遭到拒絕。
二被告辯解有悖常理原告訴請一審獲支持
無奈,孫某具狀訴至黃島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該建設工程公司、鼎盛石業返還其200萬元保證金。
庭審中,孫某表示鼎盛石業的老板張某向他介紹說,該建設工程公司在東營港需要購買石料,簽訂合同的前提是支付履約保證金200萬元。基于對張某的信任,也為了取得向東營港供石料的合同,他才爽快地將200萬元打入該建設公司的賬戶,誰知事與愿違。對此,該建設工程公司認為,其未與孫某簽訂任何供貨合同,其收取的不是孫某的履約保證金。鼎盛石業在庭審中辯稱,其與該建設工程公司洽談買賣石料過程中聯系了孫某,并達成了由其供料意向,在孫某要求下,其打給孫某預付款370萬元。后因該建設工程公司要求支付2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其又讓孫某打到該建設工程公司賬戶200萬元。對于這種說法,孫某堅稱370萬元不是預付款,而是之前鼎盛石業在廣利港的應付石料款。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孫某為取得向東營港供石料的合同,向該建設工程公司賬戶打款200萬元,但與該建設工程公司簽訂購買石料合同的是鼎盛石業,并非孫某。鼎盛石業認可其向孫某購買了5船石料后由孫某直接送至該建設工程公司,并且鼎盛石業與該建設工程公司均認可石料購買發生在雙方之間,故該建設工程公司收取孫某履約保證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返還孫某。關于鼎盛石業辯稱是其支付孫某370萬元預付款后讓孫某代其轉交的200萬履約保證金,明顯證據不足,且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黃島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建設工程公司返還原告孫某履約保證金200萬元。
二被告不服一審提上訴終審被判返還20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該建設工程公司和鼎盛石業均不服,并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審庭審中,該建設工程公司表示,其從未與孫某簽訂過供貨合同,也未收取過孫某的履約保證金,孫某要求返還保證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鼎盛石業也當庭表示,轉賬到該建設工程公司的200萬元實際是鼎盛石業的款項,該200萬元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請求權屬于鼎盛石業而非孫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問題是孫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該建設工程公司所支付的200萬元的性質以及歸屬。
首先,作為付款方的孫某與作為收款方的該建設工程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最終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孫某向該建設工程公司支付200萬元,目的在于希望通過支付此200萬元與該建設工程公司就東營港工地項目作為簽訂《供貨合同》保證金,該建設工程公司沒有和孫某簽訂《供貨合同》。故不能主張基于其和孫某之間的合同關系,占有孫某支付的200萬元。
其次,孫某作為付款人向該建設工程公司支付200萬元,鼎盛石業不能證明此200萬元實際是鼎盛石業的款項,也不能證明孫某是代鼎盛石業支付。因此,鼎盛石業不能主張對此200萬元的所有權,也缺乏阻卻孫某主張此200萬元權利的法律依據。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該建設工程公司收取孫某2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返還給孫某。關于鼎盛石業主張是其支付孫某370萬元預付款后讓孫某代其轉交的200萬元履約保證金,明顯證據不足,且有悖常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該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故兩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悉,孫某送入該建設工程公司的5船石料,其已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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