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依法經營,在交易過程中確保利益不受損。
案情:原告光明公司購買按摩椅公司的按摩椅用于出口,由按摩椅公司委托被告運輸公司負責國內運輸至碼頭并辦理報關手續,因按摩椅公司累計拖欠運輸公司運費,運輸公司留置最后一批運輸的貨物,光明公司認為其與按摩椅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貨物所有權自按摩椅公司出廠時轉移至光明公司,起訴運輸公司要求其交付貨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公司對按摩椅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按摩椅公司拒不履行,運輸公司對其承運的貨物享有留置權,光明公司主張運輸公司對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光明公司系明知,對此光明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即使光明公司、按摩椅公司買賣合同真實,在未告知運輸公司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下,并不能以此對抗運輸公司享有的留置權。運輸公司所持有的貨運報關單據未顯示貨物存在國內貿易的環節,報關單據中顯示的FOB條款,是對貨物風險轉移的規定,不能作為運輸公司已知曉貨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光明公司以享有貨物所有權對抗運輸公司留置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本案中要求返還貨物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原告光明公司對被告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由此可見,普通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一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二是債權已屆清償期;三是債權的發生與動產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留置權所擔保的對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債權而包括所有的債權類型,當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類型。且權利人在行使留置權時無需通知相對方。而商事留置權則除了不受合同之債限制外,只要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債權到期,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均可享有留置權。因此,債權人享有商事留置權的范圍更廣,所受限制更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本案運輸公司對于光明公司、按摩椅公司是否及何時約定所有權轉移并不知曉,依法行使留置權可以對抗光明公司所有權主張,光明公司對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其可向按摩椅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對于與企業經營密切關聯的相關法律規定,如留置權、抗辯權、訴訟時效等,企業應該熟知,并且能運用法律規定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在糾紛發生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靈活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高效化解糾紛。
案情:原告旺達公司訴稱,其與被告昌盛公司分別于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2月21日簽署三份買賣合同,但被告昌盛公司未履行提貨、付款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應當依法承擔原告所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請求:1、判令解除三份買賣合同及項下的補充協議;2、判令昌盛公司賠償原告因其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1234798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等。被告昌盛公司提起反訴稱:并不是被告不提貨,而是原告旺達公司供應了部分貨物后便終止供貨至今,給被告昌盛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昌盛公司反訴要求旺達公司支付違約金26235000元。
受理本案后,法院對此高度重視,在抓緊開庭審理的同時,積極從多方面化解雙方的矛盾,最終雙方和解結案。
點評:本案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花生。雙方簽訂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間,花生米的價格暴跌。針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雙方在磋商過程中,產生爭議,相互主張對方違約,并向對方主張高額的違約金。法院注意到本案發生的主因是花生米市場價格的波動,雙方雖非惡意違約,但在面對市場異常時,也均沒有正確適用法律采取補救措施,導致糾紛的發生雙方均有責任。法院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加大調解力度,經過多輪努力,最終調解結案,最大限度避免了因市場價格波動給雙方造成的沖擊。在此提醒商事經營主體,要對原材料市場價格可能出現的波動及時作出研判,并相應調整經營策略,防止盲目投資引發風險。同時,在價格異常影響合同履行時,要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切忌“破罐破摔”,放任自流,任意違約。
5、沒有及時索要、保存證據,因舉證不能承擔敗訴不利后果。
案情:原告蘇州某實業公司依據《物流服務協議》要求被告青島某橡膠公司作為倉儲方向其返還倉儲的六批天然橡膠1209.6噸計價款人民幣17290510.94元。原告提交的六份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載明該六批天然橡膠貨權由被告轉給原告;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載明該六批天然橡膠貨權屬原告。而經被告申請并經法院到海關調取的六份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載明該六批天然橡膠貨權由原告轉給香港某公司,且該六份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載明原進境清單編號分別與上述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一致,該備案清單均附有原告與香港某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及原告出具的COMMERCIAL INVOICE(商業發票)、PACKING LIST(裝箱單);所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載明該六批天然橡膠貨權屬香港某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簽訂物流服務協議約定倉儲服務,但原告向被告購買的涉案六批天然橡膠,均已出售給香港某公司,現貨物權屬為香港某公司。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張六批天然橡膠1209.6噸價款17290510.94元,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點評: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青島作為一個經濟活躍的沿海開放港口城市,大宗貨物交易頻繁,因大宗貨物的倉儲問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倉儲合同法律關系中,特別要注意兩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存貨人交付保管人貨物時,須要求保管人出具倉單,否則,一旦產生爭議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大宗散貨的轉移交付一般無需實物交付,而是轉移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本案中,《物流服務協議》是雙方就物流倉儲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并未確認原告實際在被告處倉儲橡膠的數量,依據協議約定,如發生存儲業務,被告應向原告開具倉單,但原告并未提交相應證據。從原告提交的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看,原、被告之間發生了天然橡膠的買賣合同關系,從海關備案材料看,原告將購買被告的貨物又轉賣給香港某公司,而根據原告與香港某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所交易的橡膠不轉移占有,貨權變動的標志是在海關備案清單標注貨權轉移。由于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倉儲合同關系,但并無被告出具的倉單,而現有證據顯示被告倉儲的貨物現貨權轉移給香港某公司,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原告在交易過程中,沒有依法索要、保存證據,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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