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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31萬買捷豹系事故車 銷售商因欺詐被判賠3倍

2018-02-28 11:09:09
來源:中安在線
責任編輯:三人目

原標題:安徽園江汽貿隱瞞車輛信息 車主買到事故車 獲賠125萬元

消費者花31萬元買一輛二手捷豹車,銷售商承諾車況和新車差不多,有問題就退一賠三。誰料,該車曾出過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宣判,判決二手車銷售商除退還消費者購車款31萬元外,還要按照車價款3倍賠償93萬元以及原告所支付的機動車商業險10478元。

2017年10月11日,家住合肥市蜀山區的李女士在安徽省園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園江汽貿公司)舉辦的車展上,看中了一輛2.0排量的捷豹XE1999CC白色小轎車。根據園江汽貿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這輛車的初次上牌時間是2017年7月,才使用3個月,車況和新車差不多,售價為31萬元。

安徽園江汽貿隱瞞車輛信息 車主買到事故車 獲賠125萬元

【資料圖片】

李女士和園江汽貿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辦理了購車手續。園江汽貿公司承諾案涉車輛無泡水、無火燒、無事故、無結構性損傷,如有不符造成退車,退一賠三,另質保本車發動機、變速箱兩年或兩萬公里。10月12日,李女士將31萬元購車款支付給園江汽貿公司,次日又支付10478元辦理了保險。

簽完合同后,李女士不放心,又仔細檢查這輛捷豹車,發現左側輪轂好像被撞過。經再三詢問,工作人員答復這輛車曾軋了綠化帶,但沒有什么大問題。

李女士很快了解到,這輛車買貴了,二手車價格竟然比新車價格還要貴,便要求退車,遭到拒絕。

使用沒幾天,車內安全系統出現故障,李女士把車開到捷豹4S店保養,竟然發現這輛車曾經大修。李女士委托安徽車偵探汽車公司進行檢測,結果為:“該車屬重大碰撞事故,車左前部縱梁有碰撞變形維修痕跡。主副安全氣囊更換。”李女士又在平安保險APP上查到案涉車輛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G72廈蓉高速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維修理賠費用高達14.37萬元。

李女士認為,園江汽貿公司在銷售車輛時隱瞞事故車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她訴至包河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準予她將捷豹車退還給被告園江汽貿公司;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31萬元,并按照車價款3倍賠償原告93萬元;被告承擔機動車商業險10478元以及訴訟費、保全費等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庭審中,被告園江汽貿公司辯稱,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在出售案涉車輛時車輛為重大事故車輛,其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案涉車輛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屬于重大事故車輛不明,被告也不知情,即便被證實為重大事故車輛,被告在向原告銷售時也毫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觀上欺詐原告的故意。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退一賠三條款是針對該車做出的額外承諾,若被告明知案涉車輛是重大事故車輛,不會也不可能在合同中附加該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主張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關檢測報告和查詢信息為證,被告公司未就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重大事故提供相應的證據,亦未申請鑒定,法院對原告關于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的主張予以采信,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購車款31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法院同時認為,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而被告未將該事實告知原告,并誘使原告購買案涉車輛,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欺詐。李女士要求被告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93萬元,合法有據。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焦點-

銷售商是否構成欺詐

這起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隱瞞涉案車輛為事故車,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原告是否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三倍車款的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丁雷分析,雙方自愿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約定“案涉車輛無泡水、無火燒、無事故、無結構性損傷,如有不符造成退車,退一賠三,另質保本車發動機、變速箱兩年或兩萬公里。”該約定的實質是關于被告對案涉車輛的質量保證及違反該保證時被告所應承擔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責任的約定。現李女士主張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關檢測報告和查詢信息為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關于“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作為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機動車應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被告公司并未就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重大事故提供相應的證據,亦未申請鑒定,法院對原告關于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的主張予以采信,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購車款31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法院是否該支持李女士要求增加賠償損失93萬元?丁雷說,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而被告未將該事實告知原告,卻在案涉《汽車銷售合同》中保證案涉車輛無重大事故,誘使原告購買案涉車輛,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李女士依據該規定,要求被告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93萬元,合法有據。

(內容綜合人民法院報)

[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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