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寶馬返修時自燃 修車人被判賠
汽修廠將車間出租給無資質的個人經營 被判連帶賠償26萬元
外面修車要當心了!王先生的寶馬車在外面的一個汽修中心維修后,仍漏油嚴重。送回返修時,維修工許先生在將車開去維修中心的途中車輛自燃損毀。王先生起訴后,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查明,北京市國凱恒業汽車維修中心系將車間出租給許先生個人經營,且許先生并無維修資質,判決許先生、國凱恒業汽修中心連帶賠償車輛損失26萬元。
2011年10月,王先生從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X1汽車。2014年,該車因氣門室蓋漏油,曾交給位于朝陽區大黃莊的國凱恒業汽修中心處維修,實際維修由許先生負責。
去年1月15日,車輛發生剮蹭事故,同日車輛因氣門室蓋漏油再次送至國凱恒業汽修中心,由許先生進行維修。1月19日,車輛修好后被取回。但是王先生表示,車輛駕駛中出現前部冒煙、有燒焦氣味等現象。
1月25日,王先生將車送至正規4S店檢測,檢測結果為車輛氣門室蓋、真空泵漏油嚴重。因4S店維修報價較高,且車輛故障與之前維修項目有關聯,王先生再次聯系許先生,讓他到4S店將車輛取走繼續維修。
許先生從4S店取車后在返回維修點的途中,車輛行至東三環團結湖公園西門附近時,發生自燃毀損。
經公安消防部門調查認定:起火部位位于汽車發動機艙中部,火災原因可排除電器線路故障和機械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不排除油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被認定為26萬元。王先生后將國凱恒業汽修中心、許先生訴至法院,索賠相關損失30萬元。
庭審中,國凱恒業汽修中心表示,其與許先生簽訂有租賃協議,不同意承擔車輛損失。許先生則辯稱,寶馬車已維修好,且否認油路問題是起火原因。
法院經審理查明,國凱恒業汽修中心與許先生簽訂了《租賃合同》,將自己經營場所內的一個維修車間出租給許先生用于經營。合同約定,許先生應在租賃車間明顯標注獨立的名稱,不得誤導客戶或以國凱恒業汽修中心名義承接汽車修理業務。但法院現場勘驗發現,許先生承租的車間上僅張貼有“奔馳寶馬維修區”字樣。
許先生稱自己持有汽車維修技工證(中級),修理車間名為鵬達之星,但未注冊公司。
法院認為,許先生既未取得維修經營許可資質,又未能對車輛故障進行有效維修,且在從4S店取車時漠視車輛故障、疏于檢查車況,造成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起火燒毀,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凱恒業汽修中心將維修車間出租給無相關許可資質的個人進行經營,出租車間與汽修中心無明顯區別標識,亦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其二者關系,可以認定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起到積極作用,應當與許先生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許先生賠償王先生車輛損失費26萬元,國凱恒業汽修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記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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