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2歲男孩弒母后被釋放 其欲重返學校卻遭眾多家長反對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歲少年吳某,持刀瘋狂地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和討論。然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吳某已經被釋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學校時,引發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生怕“他到學校里又犯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的確已經將其釋放,“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么樣”。
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應改變“一刀切”的現狀、《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吐槽和討論,這里不重復了。但是殺人之后,僅僅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一放了之,這對于公共安全、對于當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嚴重的問題還在于,可能連基層公安都沒有意識到在“弒母慘案”之后該啟動“收容教養”這個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機制。
12歲的未成年人瘋狂地殺害母親,因為沒有到14周歲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哪怕行兇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社會危害是明擺在那里的,在殺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時間,就讓行兇者“重歸校園”,其他家長的擔憂不是杞人憂天:既然已經殺過一個人,誰能保證他不繼續殺人?
此類案件只宣布“不構成犯罪”,卻沒有后續處理,公眾必然充滿焦慮和質疑。殺了親媽以后什么事情都沒有,就直接拿著書包回學校了,老師和同學們還有沒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說了,他殺人不負責任?從公開報道來看,弒母者吳某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其實,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是,對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時候”,沒有詳細的解釋,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結果,“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已經名存實亡。
不是一味地要對未成年人搞重刑主義,而是不能把明顯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弒母者吳某,早年遇到過車禍,頭部受過傷,之前的確舉止動作異常,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那么應該按照《精神衛生法》進行強制醫療;如果不存在精神疾病,也應該依法進行“收容教養”,簡單地認為孩子還有爺爺,還有爸爸,可以由他們去管教,就把一個剛剛殘忍地殺害母親才三五天的少年放歸社會,這不是負責任的態度。
另外一個現實的問題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養”14周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讀學校的數量已經降到了極低的數量。這些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孩子到底應該怎么教育和實施必要的懲戒?
社會上不應該有這么一塊短板,否則就會淪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廣州番禺強奸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韋某,在14周歲之前便已經實施了多起殺害、傷害幼童案件,但并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結果導致這個“小惡魔”的犯罪逐步升級。
弒母的12歲少年重返學校,公眾的安全感該如何安撫?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不能再空轉了。
早前報道:
12歲男孩持刀殺害親生母親 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12月3日12時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泗湖山鎮東安垸村發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迅速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市刑警大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偵查和勘驗工作。經查,受害人陳某(女,34歲,沅江市泗湖山鎮人)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內,身上多處刀傷,嫌疑對象已鎖定為其子吳某(男,沅江市泗湖山鎮人,六年級在校學生)。目前,嫌疑對象吳某已被警方控制。
經初步審訊,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3日上午,鄰居發現情況后向公安機關報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北京晚視覺 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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