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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遇見精神病人滋擾女友 男子持刀驅趕致其死亡獲刑15年
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重手。
見精神病患者騷擾女友,劉浩持刀驅趕,致其死亡。湖南省高院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
此前,劉浩提出自己的行為屬于“防衛”,但法院未采納。法院認為,劉浩持刀砍人,且在已將被害人與女友分離,只需驅離的情況下,劉浩在意識到刀鞘掉落之后仍持刀砍人,其行為顯然帶有傷害意圖。
2017年3月2日凌晨5點,劉浩(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攜女友曾倩在外吃粉,準備離開時,突然一名男子從巷子里竄出來,用手扇曾倩耳光。
現場多人目睹,劉浩隨后持械擊打該男子,直到將他趕走。2天后,男子被發現死在自己家,行兇嫌疑人被鎖定為劉浩。
近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劉浩曾提出自己的行為屬于“防衛”,但法院未采納。
2017年3月4日下午,聽聞哥哥顏鵬飛前幾天被人打了,顏明不放心,來到顏鵬飛位于天心區楚湘街一條巷的家中尋人。當他打開顏鵬飛的家門,眼前一片猩紅,房內地面與床上有大量血跡,顏鵬飛獨自死在家中。經鑒定顏鵬飛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勘驗發現,屋內無打斗痕跡,也無其他人員侵入痕跡。滴落狀的血從室內一直延伸到顏鵬飛所住的單元樓外。
顏鵬飛歿年51歲,離異多年,2015年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疾病,獨自居住生活。
2017年3月2日凌晨5點多,劉浩與女友曾倩等人在天心區書院路街道楚湘社區向家巷某粉店吃粉,粉館離顏鵬飛家約200米。吃完粉,劉浩與曾倩母親先回到車上,曾倩站在車附近等人。
此時,顏鵬飛突然從巷子里沖出來,用手扇曾倩臉,又用拳頭打曾倩頭、背,曾倩大聲質問。劉浩見狀從車上拿出一把網購的單刃黑色帶套長刀下車,邊推邊砍顏鵬飛的頭、背部,在此過程中刀套脫落。
見顏鵬飛仍試圖接近曾倩,劉浩持刀砍了顏鵬飛左手、右臂、左大腿等部位。當顏鵬飛再次靠近時,劉浩以長刀相威脅將其驅離,隨后駕車帶曾倩等人離開。
3月5日凌晨1點40分左右,劉浩被抓獲,搜繳長約60公分的黑色刀柄長刀一把、長約40公分黑色手柄短刀一把、冰毒2.6克、麻古0.3克。
該案在一審時,劉浩曾被長沙中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當時,劉浩的辯護人提出“劉浩的行為屬于防衛”,但這一點法院并未采納。長沙中院認為,顏鵬飛系精神病人,無家人看管,滋擾曾倩致引發本案,在案件發生上存在一定過錯。但本案雖因顏鵬飛滋擾曾倩引發,但結合曾倩案發后的就醫記錄,顏鵬飛拉扯扇打曾倩的行為尚屬于輕微暴力的滋擾行為,在此情況下劉浩持刀砍人,且劉浩明確供認“首先刀套未脫落的時候,我一下劈中了他的后腦位置,其后我不能確定刀套是什么時候脫落的,我能記起的是他用左手擋的那一下,已沒有刀套了,那一下應該將他的左手劈傷了”,在已將被害人與曾倩分離,只需驅離被害人的情況下,劉浩在意識到刀鞘掉落之后仍持刀砍人,其行為顯然帶有傷害意圖。
劉浩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定性不當,量刑過重”。湖南省高院認為,劉浩不能冷靜處理糾紛,持刀砍擊被害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劉浩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一審宣判后,劉浩委托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湖南高院對其上訴理由等部分予以采納,二審判決劉浩犯故意傷害罪,判刑15年。
這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