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日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業務需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費,明碼標價。
資料圖:在浙江省杭州市臨安一家駕校內,學員在車頂架著遮陽蓬的教練車內練習。 中新社發 胡劍歡 攝 圖片來源:CNSPHOTO
《意見稿》指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從事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
《意見稿》明確,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健全的培訓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其中,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需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意見稿》擬強調,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方式、收費項目及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渠道等情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許可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培訓機構按照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制定學時單價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建立以學員評價為主的服務質量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建立學時預約制度,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并向社會公布。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按學員公民身份號碼進行編號。
此外,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同時,《意見稿》指出,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質量信譽考核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渠道和方式,公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服務質量、學員投訴處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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