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法自證是唯一繼承人 被拒繼承安置房
父親去世之后,因為沒法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導致無法繼承安置房,張先生將門頭溝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干部和門頭溝龍泉鎮政府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他交付房屋。一審法院駁回張先生的訴求。12月20日,一中院對該案二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定門頭溝征收辦和龍泉鎮鎮政府向張先生交付涉案房屋。
父親過世 兒子無法繼承房屋
張先生稱,2012年6月,他的父親作為被征收人,與門頭溝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干部和門頭溝龍泉鎮政府兩被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了選房。2015年父親過世,張先生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在之后繼承的過程中,因為沒法確定張先生是否是唯一法定繼承人,出現了張先生沒法繼承房屋的情況。
張先生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他交付房屋。
兩被告稱 無法確定唯一繼承人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出具了父親的家庭關系情況材料,證明母親、父親的父母在父親過世之前離世。常住人口登記卡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顯示,張先生本人沒有結婚,無子女。
門頭溝征收辦稱,張先生稱自己為唯一法定繼承人,但根據張先生供的證據資料,頭溝征收辦無法確定他是否是唯一法定繼承人;龍泉鎮政府則稱,張先生說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但龍泉鎮政府沒有對這一情況進行審查的法定職責,也沒法確定他是不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父親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在其去世后,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應當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張先生稱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并要求兩被告履行協議,但根據張先生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他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張先生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昨天下午,一中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二審宣判。
二審改判 兩被告須交付房屋
昨天下午,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對案件二審宣判。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中院向門頭溝公安局東辛房派出所、門頭溝民政局等單位,查詢了張先生及其父親的戶籍、婚姻登記信息,沒有發現張先生的婚姻登記信息,截至目前,也沒有發現存在與張先生處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繼承人。
結合張先生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房屋屬于張先生的父親一人所有。在其過世的情形下,張先生作為繼承人,可以代為主張其父享有的合同權利。對張先生提出的要求門頭溝征收辦與龍泉鎮政府向其交付房屋的訴求,一中院予以支持。
同時法院也指出,如果事后出現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張先生的父親還存在其他法定繼承人,該人將有權向張先生主張涉案房屋的相關權利,有權要求與張先生共同分割利益。
最終,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定門頭溝征收辦和龍泉鎮鎮政府向張先生交付涉案房屋。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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