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生患兒身亡 醫院賠償原告夫婦60余萬元
鑒定機構認為原被告負同等責任 被告醫院予以認可
產婦趙某在順義區某醫院加大催產素、人工破羊水等措施下順產一名嬰兒,但孩子因先天殘疾、沒有呼吸當即被送至另一家醫院搶救。兩天后,孩子死亡。趙某夫婦認為第一家醫院未盡到醫療責任導致孩子死亡,將該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20余萬元。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5成責任,賠償原告夫婦60余萬元。
據趙某夫婦稱,趙某懷孕后一直在被告醫院做產前檢查,并遵守醫生醫囑。去年4月,被告醫院對趙某先使用催產藥,之后又注射催產素。其間,趙某感覺不適曾多次要求醫生剖腹產,但醫生稱趙某不符合剖腹產條件均未準許。后趙某在加大催產素、人工破羊水等措施下順產。
原告夫婦稱,醫生并未告知孩子的出生情況,也未告知孩子的病癥。當日下午,該院稱孩子先天殘疾、沒有呼吸,懷疑為唐氏兒,并主動聯系另一家醫院對孩子進行篩查。兩天后,孩子因搶救不成功去世。經尸檢中心檢驗,死亡原因為“圍產兒因宮內窒息致羊水吸入而導致呼吸衰竭死亡”。
趙某夫婦認為,趙某在待產住院期間,被告醫院未盡到醫療責任,致使孩子在出生時發生宮內窒息吸入羊水導致死亡,對此負有全部責任,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20余萬元。
被告醫院辯稱,該院的診療過程中雖有不規范,但均不是原則性問題,該嬰兒搶救成功,但原告自動放棄,嬰兒在24小時后死亡,且該嬰兒為多發畸形。本案經過鑒定,結論為原告和醫院付有同等責任。院方考慮到確實給原告造成了傷害,故認同鑒定機構的結論,同意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問題,經鑒定中心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雙方對鑒定結論均予以認可,法院不持異議。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共計60余萬元。
作者: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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