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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醫生”維權終審敗訴 法院:所訴言論不侵權

2017-11-17 08:49:55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三人目

原標題:"走廊醫生"蘭越峰維權終審敗訴 法院駁回其上訴

被稱為“走廊醫生”的蘭越峰認為,央視原工作人員王志安在網上發布的言論對其構成侮辱和誹謗,起訴要求王志安、微夢公司刪除侵權微博、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蘭越峰的全部訴求,蘭越峰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審法院認為,蘭越峰所訴言論不構成侵權,駁回蘭越峰的上訴,維持原判。

長微博惹惱“走廊醫生”

蘭越峰曾因“走廊醫生”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央視原工作人員王志安就該事件進行實地調查后,央視新聞頻道《新聞調查》欄目制作播出了新聞調查專題片《走廊醫生》。該節目中展示,蘭越峰和單位的矛盾是其長期以來個人訴求與單位存在分歧所致,并非是因其反對過度醫療遭致打擊報復。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個人新浪微博賬戶中上傳節目視頻,并陸續發布了一系列言論。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別兩次在其新浪實名微博上發表標題為《無論你們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長微博。

此外,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記者柴會群采寫并在《南方周末》上發表了《“瘋子”醫生“你砸醫院招牌,醫院砸你飯碗”》一文。2015年1月29日,中國記者協會公開通報稱,上述報道“為嚴重失實報道”。

兩次審判均否定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蘭越峰的全部訴訟請求。蘭越峰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并稱: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公眾人物缺乏依據,王志安應被認定為公眾人物并就自身言論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一審法院認定王志安的言論屬“意見表達”,是對自己的“善意規勸”,是認定事實錯誤;王志安的言論構成誹謗和侮辱,構成對自己名譽權的侵犯。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針對公民言論內容的規制因“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兩種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蘭越峰因“走廊醫生”事件成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權的需要,公眾人物的人格權應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但此種克減應以與公共領域、公眾興趣相關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邊界。

針對王志安微博中“現在可以下結論了:很多此前關于‘走廊醫生’的新聞都是虛假新聞。蘭越峰不過是一個為了私利,綁架醫院甚至整個醫療行業的一個非典型醫生”的微博言論,從發布形式和內容來看,屬于“意見表達”。王志安發布上述內容是出于對公共事件及相關公眾人物進行評論,再結合其作為依據的權威消息來源,上述內容不構成對蘭越峰的名譽權侵權。

涉訴微博被指欠妥當

結合《無論你們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的整體內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們”“他們”“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費蘭越峰的背后勢力,并非指向蘭越峰也不包括蘭越峰本人,且涉訴長微博的其他部分亦無明顯貶低或惡意詆毀蘭越峰之言論,故蘭越峰主張涉訴長文構成對其本人的侮辱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因此,蘭越峰關于涉訴微博言論構成侮辱、誹謗的主張不能成立。

鑒于上述言論并不構成對蘭越峰名譽權的侵犯,該院對蘭越峰關于王志安屬于公眾人物、應就自身言論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的上訴理由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王志安發表的部分言論雖不構成侵權,但也有失妥當。王志安今后在發表評論意見時,亦應謹慎注意,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綜上,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

[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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