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店找人“刷單”35萬元被沒收
法院:合同關系無效 收繳35萬元歸國有
剛剛過去的“雙十一”讓網購成為當前的熱點話題。對很多消費者來說,選擇在哪個店購物很多時候是以貨品銷量和顧客評價為參考,由此也產生了職業“刷單”或職業“炒信”這一行業。日前,順德區法院審理了一宗職業“炒信”案,一名淘寶賣家彭某將自己委托的“刷單”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自己支付的“刷單”款。最終,法院判決彭某敗訴,但被委托“刷單”一方也沒有“落好”,剩余的35萬元“刷單”款最終被裁定收歸國家所有。
41萬元找人“刷單”遭“違約”
彭某經營著電商平臺的一家網店,為吸引顧客他委托方某找刷手“刷單”,并將刷單所需貨款共計41萬元轉至方某指定支付寶賬戶,再由方某安排“刷手”在彭某網店中購買商品并支付貨款。不過,彭某將41萬元轉給方某后,方某并未按照約定完成刷單。
彭某說,2017年1月15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由被告方某分期向原告彭某退還上述款項,逾期則支付違約金。但協議簽訂后,方某僅支付了60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項。由于本案債務發生于方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彭某起訴至順德法院,要求方某及其妻子朱某(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者)退還原告淘寶刷單貨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彭某委托方某雇請“刷手”為其經營的網店“刷單”,以達成提高其經營網店的銷量、信譽等。因未達到約定刷單效果,雙方就償還刷單款項事宜簽訂《還款協議》一份……原告自認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5月19日分別還款30000元,即目前尚有35萬元未付。
法院:“刷單”擾亂網購市場秩序
經過審理,順德法院認為,“刷單”并不產生真實的交易,而是原被告通過惡意串通,由原告承擔有關費用,再由被告雇請刷手,購買原告經營網店的商品,以達到提高原告經營網店的銷量或信譽的目的。在網購交易平臺上,消費者往往傾向于選擇向銷量高、信譽好的商家購買商品,這樣選擇通過“刷單”等不誠信的經營手段虛假提高自己銷量、信譽的商家則會因此受益,而恪守公平、誠信、自愿、守信等公開市場準則的商家則會因此受到市場無情擠壓,反而沒有了生存的空間。久而久之,必然會形成“劣幣驅除良幣”的互聯網營銷生態,嚴重擾亂了網購市場的公開競爭秩序。
法院還提到,“刷單”行為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刷單”產生的成本必然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讓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商家的“刷單”行為買單,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同時,“刷單”制造了商家不真實的銷量、信譽,必然妨礙了消費者對商家銷量、信譽等的正確選擇和判斷,也侵害了消費者對商家信譽等的合理知情權。
判決:沒收35萬元歸國家所有
順德法院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單,并向被告支付刷單貨款,應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因此原、被告之間有關委托刷單的相關合同關系應為無效。原告依該所謂“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貨款應屬不法給付。該不法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并得到司法權的救濟。因此,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網店賣家的“刷單錢”要不回來了,那剩下的35萬元豈不是由被委托“刷單”的一方侵占?順德法院在判決中分析,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價值。原被告串通通過“刷單”獲取不真實的商譽、銷量,不但不應得到保護,還需受到懲罰,以阻嚇同類意圖萌生。因此,應施以收繳財產歸國家所有的懲罰措施。
最終,順德法院在出具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外,還出具了民事制裁決定書,決定收繳被制裁人依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35萬元歸國家所有。
(記者 王鵬 通訊員 邱霖靜)
[編輯:三人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