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坐滴滴順風車身亡 家屬索賠不順當不滿滴滴說法
45歲的井女士生命定格在今年5月16日。當天,她叫了一輛滴滴順風車,沒想到途中發生車禍。在事故發生后的近半年時間里,家屬的索賠并不順當。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妻妹井女士家住大荔縣,在蒲城縣上班。5月16日傍晚,他接到妻子來電,說妹妹出事了,“一輛大車和妹妹坐的車相撞,大車壓在了小車上面,人當時就沒了……”從交警那里領回妻妹的手機后,他打開發現,妻妹當時坐的是從滴滴平臺上叫的順風車,順風車司機也傷得不輕。6月26日,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事故雙方負有同等責任,妻妹無責。但因出事的兩輛車所投保的公司不同,對誰承擔多少有分歧,所以還是上了一次法庭,就人身損害賠償進行了明確。
張先生說,近半年了,滴滴平臺方只是來了一個理賠專員,說送喪葬費的,“但領取這個費用需要我們簽一份協議,我們沒簽,對方當時只說他們為乘客投保了,但因沒簽協議,此后就再沒有聯系我們。”
記者查詢發現,2015年10月底,多家媒體報道了《滴滴引入保險化解事故索賠難,最高可獲賠120萬元》的報道,說滴滴宣布與平安產險上海分公司合作,推出“滴滴平臺司乘意外綜合險”,覆蓋專車、快車、順風車、巴士、試駕和企業級業務的司機和乘客。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如遇到意外事故,針對乘客產生的意外醫療、傷殘、死亡等費用,平安產險將提供每人最高120萬元的保險保障。保費由滴滴平臺統一投保,不需要司機和乘客額外支付任何費用。
滴滴出行官網“法律聲明”中關于保險說明一項也提到,“本保險說明適用如下平臺用戶:滴滴出行平臺專車、順風車、固定線路巴士、企業級、試乘試駕業務的司機和乘客。在此您同意并認可滴滴為您購買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司乘意外綜合保險,作為您使用本平臺相關出行產品的額外人身保險保障。保險責任及保險金額如下:意外身故/傷殘,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11月7日下午,記者致電搭載井女士的滴滴順風車司機原某某的妹妹,她說哥哥還在恢復中,滴滴公司愿意賠償,隨后便掛斷了電話。
對此,滴滴平臺相關人士回應,鑒于事故事實和平臺管控規則,平臺對當事順風車車主賬號進行了永久封禁。法院判決后,平臺工作人員也多次主動聯系乘客家屬和車主,希望妥善解決賠付問題。根據有關規定,順風車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合乘提供者與合乘者通過平臺達成合乘民事法律關系,超出保險范圍的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擔,平臺將視情況提供部分人道主義幫扶。
張先生對于滴滴方面的說法不滿意,欲起訴對方為親人維權,但起訴還要到北京去,他在滴滴官網的法律聲明中看到,對方明確要在其所在地管轄權的法院訴訟。
律師觀點
關于理賠
觀點1
可向網約車平臺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意外保險理賠款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機存在過錯,乘客可向司機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這是侵權之訴;根據乘客與滴滴的約定,滴滴為乘客購買了意外險,根據保險法規定,乘客的死亡已達到理賠條件,因此該理賠款應支付給乘客。《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請求滴滴平臺投保的“意外綜合險”賠償,且有權向第三人(肇車司機)請求賠償,即有權獲得第三人(肇事司機)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兩種是并存關系。因此,趙良善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乘客不僅可獲得滴滴公司平臺投保的“意外綜合險”,也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此外,滴滴平臺還負有違約之責。乘客在滴滴平臺上約單的行為,是合約行為。順風車司機未安全護送乘客抵達約定地點,存在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一定的經濟損失。
觀點2
受害人家屬可自行向保險公司報案
陜西樂友律師事務所主任賈永進律師認為,雖然發生過“保險公司因私家車主通過滴滴平臺從事網約車服務發生保險事故而拒絕理賠”的案例,但本案中保險公司不應當拒絕理賠,因為:一、小轎車上人員財產損害由大貨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大貨車不存在改變使用性質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二、小轎車如果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保險公司也應當理賠,依據2016年國務院多部門網約車管理辦法,滴滴專車應當列入營運車輛的范圍,但如果是順風車,則不應屬于營運車輛,也就不存在私家車主改變車輛用途的情形。關于滴滴公司所投保的司乘意外綜合保險,也屬于商業保險,可以與前面提到的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險一并對這起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進行賠償。
關于滴滴公司投保的司乘人員綜合保險的理賠,賈永進說,其實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可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因受益人不確定,最好由投保人滴滴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受理后,應當作出是否理賠的答復。如果保險公司答復不理賠,則可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此案中,如果受害人家屬知道滴滴為乘客投保了,那么也可自行先向保險公司報案。
關于管轄權
觀點1
約定管轄系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趙良善認為,滴滴平臺《軟件使用協議》中顯示,順風車信息平臺業務,由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該約定管轄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趙良善說,乘客在登錄滴滴時雖對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有一個“同意”和“不同意”的簡單說明,但細則約定是隱藏在《法律條款及隱私政策》的“軟件使用協議”中的,乘客甚至不會注意到協議管轄條款的存在。而且此協議是滴滴公司強加給乘客的,因為不點擊同意,就無法注冊并登錄軟件。且滴滴平臺提供的協議管轄條款夾在《軟件使用協議》條文中,字體小,并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為乘客所忽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滴滴平臺使用格式條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乘客注意,協議管轄條款應屬無效。
同時,該協議約定由北京這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存在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己方責任情形,也應認定為無效。
趙良善說,既然協議條款約定的管轄無效,那么就應根據法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滴滴公司和乘客之間的合同關系屬于運輸合同關系,則運輸始發地或運輸目的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死者家屬欲起訴,可將滴滴公司起訴于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法院。
觀點2
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是選擇之一
訴訟在什么地方進行,屬于訴訟管轄問題,對此賈永進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就是選擇之一。
如果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管轄地,只要不與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相悖,法律也是允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家屬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前往滴滴所要求的北京相關法院訴訟,也可以向事發地蒲城縣人民法院起訴。其實,無論是侵權之訴還是保險之訴,均可以在事發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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