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兒童騎車撞傷老人 父母被判賠10萬元
10歲的貝貝(化名)在綠道騎單車,因沒有保持安全騎行距離,撞到老人周某,致其多處骨折達到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貝貝承擔全部責任,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賠償周某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10萬元。貝貝父母上訴,廣州中院日前審理認為,事發時靠路邊站立的周某已盡謹慎義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
騎單車撞傷老人 致其十級傷殘
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查明:去年1月2日,10歲的貝貝(2005年出生)騎自行車沿花都區新華街花都湖綠道路面由南往北騎行,因未保持安全騎行距離,碰撞站在路邊的周某,造成周某受傷。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對該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認定由貝貝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貝貝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
事故發生后,周某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老年性骨質疏松癥。醫囑全休三個月、住院期間陪護一人。經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周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傷殘程度為十級。
其間,周某住院40天,還需后續康復治療,產生醫療費46005.2元,貝貝的父親共支付周某醫療費36654元,另支付護理費、撫養費12000元。周某原從事教師職業,于2013年5月起退休。
一審法院認為,本事故責任經交警部門進行了認定,由貝貝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貝貝的父母主張周某為成年人應注意交通安全,貝貝是未成年人,為此應由周某承擔60%的責任,但其無證據佐證,不予采納。貝貝的父母即法定監護人,應對貝貝在未成年時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經計算,周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00045元(醫療費自付部分9351元;傷殘賠償金695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8700元等),該損失由貝貝賠償,扣減貝貝父母已支付周某的12000元,一審法院判決貝貝及其父母連帶向周某賠償88045元。
二審
老人靠路邊站 已盡謹慎義務
貝貝的父親上訴稱,一審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不當。交通事故的發生地是花都湖,花都湖是集觀光、游覽、健身、娛樂于一體的游憩綠道,有瀝青鋪設的單車道供旅客騎行使用,有人行道供行人觀光。周某是一個從事多年教育工作的老師,在這樣一個人流與單車都較多的環境中,應有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尤其在單車道中行走或站立時,更應注意安全,故在此交通事故中周某亦存在過錯,應承擔60%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本起交通事故責任問題,交警部門已于事故當天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由貝貝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貝貝及其父親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確認,并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議,原判據此認定責任份額并無不當。
貝貝的父親上訴認為,周某在單車道中行走或站立,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時周某是站在路邊,其作為行人靠路邊站立已盡謹慎義務,故法院對貝貝父親的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貝貝父親就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提出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周某作為已經退休的老人,因本案兩處骨折,造成十級傷殘,治療、恢復期間必然發生交通費及遭受精神痛苦,原判對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此外,本案涉案車輛為自行車,自行車并非機動車,故原判將本案案由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不當,法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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