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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七大變化:不再強制企業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2017-08-03 10:32: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三人目

原標題:共享單車新規正式發布,與征求意見相比,這七大變化值得關注

“共享單車”(官方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新規文件正式發布了。

日前,由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這意味著“共享單車"行業規范的頂層設計制度架構和管理模式等予以正式確立。

那么,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或最終版《指導意見》做了那些調整?又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車輛投放機制“結合城市特點”從“要”變“可”,增加靈活性

當前共享單車投放是否“過量”或“超量”,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過量還是投放不科學,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投放不科學更多體現的是“車輛調度轉運”的運營能力,而投放過量則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間的承載能力。

關于引導車輛有序投放,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

而在《指導意見》中,各城市“要根據……”變成了“可根據……”,從要求或限制,變成了“放權”,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靈活度和自主性。

亮點二:推動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

在共享單車興起前,很多城市已經有了公共租賃自行車服務。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公共租賃自行車服務出現在前,在個別城市中曾出現兩種業態的惡性競爭事件,包括共享單車占用公共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等。

從用戶角度來看,不論是公共租賃自行車,抑或是共享單車,雖然前者屬于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后者屬于企業經營行為,但都屬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這兩種業態之間各有優劣,其中,公共租賃自行車可引入“互聯網+”技術因素,讓車輛租賃變得更簡單,而共享單車則可以學習公共租賃自行車的停放管理機制,讓單車停放更加規范有序。

可以說,這兩種業態之間確實存在很大的互補性,尤其是在三四線城市,基于經營成本和維護難度考慮,可能公共租賃自行車會比共享單車更適合在當地發展。

亮點三:減輕企業負擔,取消平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要求

關于保險機制,在征求意見稿中的提法為“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而《指導意見》僅保留了“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而刪除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要求。

事實上,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共享單車騎行人在騎行過程中,可能給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所建立的保險救濟機制。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更多發生的糾紛是,騎行人在騎行過程中因車輛性能或駕駛技術等發生意外,造成騎行人自身的人身損害。

此外,平臺為用戶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一方面,可能會增加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出現惡意制造事故,騙取保費的可能。

亮點四:明確“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及時調度轉運車輛”

針對共享單車在部分地鐵、公交站點周期性的“淤積”停放甚至誘發亂停放的問題,《指導意見》新增了對平臺的運營管理要求。

除去平臺需“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平臺“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用戶用車停車需求”。

事實上,當前很多停車點出現“亂停放”的問題,究其根源在于企業或平臺線下維護投入不足。

很多城市的車輛使用具有明顯的“潮汐效應”,早上從小區到地鐵附近,晚上從地鐵到小區,這些車輛使用或停放特點,平臺通過后臺大數據分析都可以掌握。只要平臺能結合此特點,高效調度轉運,就能很好的破解站點短時淤積停放而小區短時無車可用的尷尬現狀。

亮點五:“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從積極推行改為加快實現

共享單車的押金規模及安全問題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話題。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內的共享單車平臺用戶數已相繼突破1億,因此,平臺可能歸集的押金規模可能已經達到百億規模。

一方面,從服務運營的角度來看,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共享單車不收取押金也能實現用戶行為監督,另一方面,從資金安全保障角度來看,押金規模越來越大,勢必會增加平臺或企業挪用的可能,增加用戶資金安全風險。

因此,《指導意見》對于“即租即押、即還即退”模式的提法,從指導意見的“積極推行”提法變成了現在的“加快實現”。

這相當于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引導共享單車行業推行“免押金”服務,而對于收取押金和預付資金,除去需開立監管賬戶外,還需要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

亮點六:信息安全保護要求與《網絡安全法》保持一致

《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實施,作為我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保護的基本法,其對平臺或企業的安全保護機制及信息保護機制,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因此,在《指導意見》中,有關“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的要求,明確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需遵守《網絡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對企業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過服務所需范圍,對主管部門報送數據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圍。

簡單說,較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的信息安全保護更加具體和明確。

亮點七:首提“支持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

當前,共享單車可謂處于“混戰”階段,共享單車品牌眾多,用戶使用可能需要下載多個APP,方能最大限度滿足自身的用車需求。

對于該問題,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首次提出“支持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這意味著一個APP可以解鎖所有單車的模式,是鼓勵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戶實際需求的趨勢。

當然,共享單車的運營和管理最終還是在各個城市,因此,《指導意見》只是從頂層設計角度對共性問題予以明確,而對于具體的管理要求或措施,還需要各地結合實際予以明確。

[編輯:三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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