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衛計委:這53種疾病不需要輸液
據深圳市衛計委官網消息,近日,廣東省衛計委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靜脈輸液管理的通知》,通知表示,已確定了門急診原則上無需靜脈輸液治療的常見病多發病,具體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如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急性氣管支氣管炎,體溫38 以下;支氣管哮喘處于慢性持續期和緩解期;無并發癥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53種疾病。
嚴格掌握靜脈輸液使用指征
通知指出,各地要遵循世界衛生組織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靜脈注射”的用藥原則,加強對醫師培訓和指導,只有在患者出現吞咽困難、嚴重吸收障礙(如嘔吐、嚴重腹瀉等),以及出現病情危重,發展迅速,藥物在組織中宜達到高濃度才能緊急處理這三種情況下才使用靜脈輸液。具體使用指征如下:
(一)補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環,維持血壓。用于治療燒傷、失血、休克等。
(二)補充水和電解質,以調節或維持酸堿平衡。用于各種原因引起的脫水、嚴重嘔吐、腹瀉、大手術后、代謝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補充營養,維持熱量,促進組織修復,獲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經口攝取食物、管飼不能得到足夠營養等。
(四)輸入藥物,以達到解毒、脫水利尿、維持血液滲透壓、抗腫瘤等治療。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靜脈給予抗菌藥物。
(六)經口服或肌注給藥治療無效的疾病。
(七)各種原因所致不適合胃腸道給藥者。
(八)因診療需要的特殊情況。
盡可能減少不必要靜脈輸液
定期開展靜脈輸液處方點評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在開展處方規范性點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靜脈輸液處方點評,重點關注輸液的必要性。要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加強處方審核,對用藥不適宜處方,藥師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記錄并告知處方醫師,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處方點評體系建設,嚴格落實不合理用藥干預措施,建立臨床合理用藥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月隨機抽查1周門、急診處方至少30例(不少于6種常見病多發病,涵蓋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等),對抽查處方(用藥醫囑)進行點評,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跟蹤管理,持續改進。
附:
門急診原則上不需要輸液治療的常見病多發病
一、內科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
2.急性氣管支氣管炎,體溫 38℃以下
3.支氣管擴張無急性炎癥者
4.支氣管哮喘處于慢性持續期和緩解期
5.肺結核(播散型肺結核除外)
6.間質性肺疾病無明顯呼吸宭迫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緩解期
8.無并發癥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風疹
9.高血壓亞急癥
10.慢性淺表性胃炎
11.無水、電解質紊亂的非感染性腹瀉
12.單純幽門螺旋桿菌感染
13.輕度結腸炎
14.無并發癥的消化性潰瘍
15.具有明確病因的輕度肝功能損害
16.多次就診未發現器質性病變考慮功能性胃腸病
17.急性膀胱炎
18.無合并癥的自發性氣胸
19.單純的房早、室早
20.無急性并發癥的內分泌代謝性疾病
21.無特殊并發癥的、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面肌痙攣、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抽動癥、睡眠障礙、焦慮、抑郁癥、偏頭痛
22.癲癇(癲癇持續狀態、癲癇頻繁發作除外)
23.無特殊并發癥的腦血管疾病的一、二級預防(腦血管疾病的非急性期)
24.無特殊并發癥的腎性貧血、腎病綜合征、慢性腎小球腎炎、蛋白尿
二、外科
1.體表腫塊切除術后
2.輕癥體表感染(無發熱,血象正常)
3.輕度軟組織挫傷
4.小型體表清創術后
5.淺靜脈炎
6.老年性骨關節炎
7.非急性期腰椎間盤突出癥和椎管狹窄癥
8.閉合性非手術治療的四肢骨折
9.慢性勞損性疾病
10.慢性膀胱炎
11.慢性前列腺炎
12.前列腺增生
13.無合并癥的腎結石
14.精囊炎
15.急性鼻炎、各類慢性鼻-鼻竇炎、過敏性鼻炎、急性鼻竇炎無
并發癥者
16.急性單純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單純性扁桃體炎
17.急性喉炎(重癥除外)、慢性喉炎
18.急慢性外耳道炎、急慢性中耳炎無并發癥者、外耳道濕疹、鼓膜炎
三、婦科
1.慢性盆腔炎
2.慢性子宮頸炎
3.無癥狀的子宮肌瘤
4.前庭大腺囊腫
5.陰道炎、外陰炎
6.原發性痛經
7.不合并貧血月經不調(功血)
四、兒科
1.上呼吸道感染:病程 3 天以內,體溫 38℃以下,精神狀態好。
2.小兒腹瀉病:輕度脫水可以口服補液者。
3.毛細支氣管炎:輕度喘息者。
4.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無發熱、精神狀態好,血象不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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