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于歡案二審宣判,但在法庭上推動改判的,卻是一個你們都想不到的角色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6月23日9時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在判決書中,法院裁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
今天,山東最高法院公開在網上直播了在今年3月引起全國震動的山東聊城高利貸血案(即一些媒體口中的“辱母案”)。
而最終的結果,也是很多人希望看到的:于歡是防衛過當,而不是純粹的故意傷害,因此他的刑期也從無期直接減到了5年!
不過,耿直哥覺得此案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庭上推動了改判的那一方….因為這關鍵的一方并不是于歡的辯護律師,而是山東檢察院的檢察官。
原來,二審中于歡的律師一直在為于歡做無罪辯護,認為于歡是正當防衛。但他的理由卻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撐,屢屢被反駁,也令很多一直在觀看庭審直播的人為于歡捏了把汗。
不過,令很多人沒想到的是,最后居然是檢方提出于歡一審判決中“適用法律錯誤”,最終推動了二審的改判。
檢方的理由也很簡單直白:這起案件的發生,確實是由高利貸引發,由非法逼債而激化,所以此案是一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純粹的故意傷害案。
換言之,一審判決的錯誤就在于沒有考慮到高利貸和非法逼債的情節,故而沒有考慮到此案的“防衛性質”,結果給了于歡過重的判罰。
當然,耿直哥也知道,最初很多公眾人物一度認為于歡應該無罪釋放,理由是他殺的是“用生殖器侮辱自己母親”的流氓。
不過,檢察院認為于歡不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也很充足:雖然于歡的行為在意圖(保護自己和母親的權益)、起因(遭到非法逼債等非法侵害)、時間(非法侵害進行中)和對象(對自己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這四個方面都屬于防衛的范疇,但從防衛結果來看,則顯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檢察院進一步解釋說,雖然于歡和母親確實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格遭到侮辱,但在警察到來前后,都沒有遭到任何會威脅到生命權的嚴重侵害,身體健康權僅遭到輕微暴力侵害,所以并不具備實施“特殊防衛”(或無限防衛)的前提。
當然,很多看過今年3月那篇“刺死辱母者”的報道,以及后續媒體報道的人可能會問了:于歡怎么可能沒有遭到生命威脅?她母親不是被“陰莖蹭臉”了嗎?而且她母親還說對方要“強奸”她,于歡也說自己被圍毆,還說如果自己不反抗對方會打死他,這怎么可能只是“輕微”的暴力侵害呢?
不過,如今這次二審給出的多方證據,卻再次證明了2個月前很多媒體的報道是偏駁了,夸大了事實的。
比如,當初最激怒大家的那個“陰莖蹭臉”的說法,就在法庭上被于歡和母親蘇銀霞自己否認了,表示討債者是脫褲子露出了下體,但沒有“蹭臉”的情節。
而且蘇銀霞還否認了自己之前對某家媒體拋出的對方要“強奸”她的說法,表示那個脫褲子的討債者很快就被他自己的同伙制止了。
至于于歡被毆打的情節,雖然他在表示自己遭到嚴重的圍毆,但母親蘇銀霞和其他工廠工人表示并沒有看到于歡被暴力圍毆的情況,3名被他捅傷的討債者也表示他們沒有暴力圍毆于歡,只是在限制他的行動。他的傷情鑒定也顯示他身上沒有構成至少輕微傷的地方。
同時,一份來自派出所警察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也顯示,于歡持刀捅了兩名討債者時,并沒有遭到他人的毆打。
此外,檢方也通過當晚民警的執法記錄儀等證據認定,警方案發當晚并不存在玩忽職守的情況,也不存在丟下于歡母子不管的情況,但對現場的處置存在“不規范”的問題,比如沒有分開當時雙方。
而這也證明今年3月媒體在報道此案時,于歡的姑姑所拋出的“警察來了之后要走”,以及“她站在車前攔著警車不要走”的說法,都是不實的。
那么,正是基于這些得到檢驗的事實,檢察院才認為:討債一方的目的畢竟是討債,所以手段相對克制,也沒有暴力毆打于歡母子的意思。畢竟,當其中一名討債者脫了褲子羞辱二人時,他很快被自己同伙制止了;而且當于歡持刀捅人后,現場其他圍著他的討債者也并沒有明顯地暴力攻擊他。
那么如此一來,于歡導致的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防衛行為,就明顯超出了不法侵害的程度,因此無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了。
而檢方有理有據的分析,也令很多吃瓜群眾表示認同,不少圍觀此案庭審的法律系的學生也認為檢察官的說法靠譜。甚至還有人調侃說:檢方說了本來應該是由于歡辯護人該說的話…
不過,在耿直哥看來,雖然檢方的表現值得認可,但糾正錯誤也是檢方的職責所在。
文章最后,耿直哥想分享給大家一段檢察院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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