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的一份文件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3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電信網絡詐騙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
20日,“兩高一部”在北京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首次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及“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
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極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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