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山東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將于今年5月3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后,“任性”變更民族成份在山東將無空間。今天上午,省民委、省公安廳在濟南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實施細則》進行發布和解讀。
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確定。此次《實施細則》對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條件、次數和年齡等作出了更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其中,未滿18周歲的公民,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一是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申請1次變更。年滿18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18周歲之日起的2年內,可依據其生父母、養父母或公民18周歲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1次。也就是說,公民在不同年齡階段,在符合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一生最多只可變更2次民族成份。
《實施細則》還明確規定,對于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則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疑釋惑】
●為什么只能在20歲之前申請變更民族成份?
一是盡可能控制投機性變更民族成份現象的發生;二是與1990年規定中“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18周歲的,不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銜接起來。三是與周邊的部分省份盡可能一致起來。
●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的民族成份如何管理?
《實施細則》對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民族成份管理政策直接進行了政策引用。比如,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根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請辦理。
細則解讀
●公民變更民族成份需攜帶哪些證明材料?
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書;(2)公民本人及其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3)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4)如居民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書;(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如居民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