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臟水潑向觀音山:水軍的邏輯謬誤,他們為東莞的誰在服務?
一個很荒謬的現象:網上關于國家級森林公園東莞觀音山的報道很多,關于其產權、經營權的問題,多家官方媒體及眾多的自媒體均有過客觀詳實的報道,觀音山的來龍去脈,產權的合法性,甚至通過訴訟、司法審判早已認定,解決了爭端。
但奇怪的是,每次觀音山主張權利的報道一出來,總有一些人在混淆視聽,刻意抹黑。
這就有意思了,社會發展到今天,人人都希望建設的是一個和諧有序的法治社會,但評論區某些人的評論,卻拋的基本認知,閉口不談產權、法治和契約精神,動不動就對企業封殺。
那么,問題來了,這些網絡“水軍”,他們到底在為誰服務?
01.拋開法治談“正義”的水軍群體
近年來,國家級森林公園東莞觀音山,在發展過程中主要面臨有多年不能修編、公園供電難、毀林、政企關系惡化等諸多困境。
面對上述難題,觀音山公園一方面尋求與地方政府進行有效溝通,但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觀音山也積極通過媒體,表達企業的難題和訴求。
在此過程中,觀音山公園提出的訴求,都建立在法律依據之上。我們知道,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然而,在網絡上,針對觀音山產權的合法性、訴求的合法性的貶低、潑臟水,從未停歇。
通過梳理發現,網絡水軍針對觀音山的攻擊點主要有:一、承包觀音山手續的合法性;二、民企不能承包森林公園,應該收歸國有;三、要求供電、修編等訴求是否合理合法?
綜合官媒的報道,及多個生效的司法判決,已經厘清的基本事實是有:
一、黃淦波承包觀音山公園的背景是,1999年該公園瀕臨破產、爛尾,且村委會多方尋求接盤人未果后,黃淦波冒著諸多風險接盤;
二、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公園效益開始體現后,原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曾多次推動強行低價收購,一則為公園優質資產,二則為其潛在的房地產項目讓路;未果后,又透過石新社區啟動訴訟,結果官司從2009年開始,一直打到2014年。
判決書顯示,2012年11月,廣東省高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石新居委會(后改名為“石新社區”)與黃淦波分別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協議書》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
由于石新社區不服判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14年3月30日,最高法對觀音山經營權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石新社區居委會的上訴,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至此,觀音山產權的合法性,已經獲得了最終的司法判決認定,是不容爭辯的事實。
基于觀音山產權合法性的基礎,觀音山推動的修編、電力訴求、森林公園屢遭破壞上千畝的維權行為,均屬正當合理。
然而,即便有最高法的司法判決,有法律都依據的企業正常訴求,均被網絡水軍,從多個角度,進行潑臟水式的抹黑。
02.水軍的邏輯之謬
分析網絡水軍的攻擊觀點會發現幾個荒謬的邏輯。
比如:資源是國家的,憑什么私人開發?憑什么收費?應該收歸國有;再有,公園是國家的,憑什么老百姓就不能去毀林種果;再比如,供電不足部分,那是你違章建設?
稍微分析就可發現,這些質疑帶著節奏,漏洞百出。
觀音山公園建設之初,是石新社區為發展集體經濟、帶動當地經濟發展而作出的集體決策。在1990年代,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鼓勵大膽的嘗試,是改革開放背景下的創新發展。后來村里因缺乏資金、思路和有效的運營管理能力,導致觀音山公園陷入到了破產境地,上千萬投資眼見就要打了水漂。
在這一情況下,村里多方尋找投資者盤活資產,然而,無一人愿意投資。
客觀地說,當時的黃淦波也是在毫無經驗的情況下冒險接盤。此后多年,多方籌措投入巨資(迄今為止已投入近20億元),搭建團隊,整合資源,才有了今天的4A級景區的國家級森林公園。
我們知道,改革開放帶來的最大動能,就是激活民間投資、鼓勵外資投資中國,這才有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轟轟烈烈發展四十余年的好光景,才有了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與綜合國力的實質性騰飛。
資源是國家的,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游業早有明文規定。
既然是投資,就必須有回報。
國家級森林公園在我國,收取門票費用也是常見的現象,為什么到了觀音山公園就不對了?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動輒收回民企投資的企業,中國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家是不是要瑟瑟發抖?
水軍們當然知道,正是中國廣大的民營企業家群體,成就了中國經濟發展的基石。
2023年7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臨表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而我國80%以上的城鎮勞動力就業是民營經濟創造的,90%以上的經營主體是民營企業……在外部環境日益復雜的大背景下,民營經濟為壓實經貿“壓艙石”作出了巨大貢獻。
水軍的做法,是不是故意將民企推到與國家、人民的對立面?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觀音山范圍內,自1999年至今,遭人為毀林種果、放火焚燒、違法建設別墅、建設豪華墳墓等,累計破壞森林資源、植被面積近2000畝。
針對觀音山公園得違法行為顯而易見,而地方職能部門卻選擇視而不見,多年沉積的問題,至今未有得到解決。
按照森林法和國家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未經國家森林公園同意和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森林公園內砍伐樹木,建造別墅。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蓋別墅,也實實在在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
航拍的圖像逐年變化,足以說明觀音山公園建立之后,大片次原始森林被砍伐,違法事實板上釘釘,而職能部門卻態度飄忽、曖昧,耍起了太極——
比如,東莞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安連天安連天對此的回應是,村民的種植荔枝林要看是在觀音山承包之前還是之后,……不一定存在毀林行為,企業需要經營效益,社區也要有屬于自己的利益。
根據《刑法》34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占用林地,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或其他林地10畝以上,屬犯罪行為;或依《刑法》34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盜伐森林10立方米,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屬犯罪行為,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82、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97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追究主管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
對毀林行為如此,對在森林公園建設豪華別墅問題,也是敷衍對待。
然而,只要企業因此發聲,立馬就有網絡水軍群起攻之。
諸如:
“應該調查一下黃老板承包觀音山背后的種種黑幕……”
“支持政府把觀音山收回”
“觀音山早就(該)收回來了,憑什么占山為王收費”
“禍害一方”,“又出來作妖了”
“私人承包國家公園,這得需要多大的能量啊!”……
結合事實來看,上述種種評論,毫無法治、契約精神可言。
那么,如此明顯、毫無邏輯的批評言論為什么比比皆是呢?
實質上,觀音山的訴求,客觀上反映了東莞營商環境的一大“硬傷”。
有法學專家表示,黃淦波依法獲得觀音山的經營權,他不斷投資,善于經營管理,精心保護著觀音山的森林資源,改善了東莞市的生態環境,創造了國家級榮譽。
相反,地方政府的一些針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不當行政行為卻依然存在,這與貫徹法治思維、改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履行其法定職責、承擔起公共社會責任的要求卻背道而馳。
不解決問題,卻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企業),這是觀音山公園發展到目前遇到的最大困局,也是部分水軍蜂擁而上,罔顧法治與事實,誤導大眾觀點的終極目的。
[來源:中國網 編輯:陳燭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