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發朋友圈罵人構成侵權應成為常識
近日,重慶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柳某照片,稱柳某“破壞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小三,真是給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后合川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皮某刪除朋友圈中的不當言論,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朋友圈發表道歉聲明。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將個人的言論或隨想在“朋友圈”發布,成了當前一些人十分熱衷的表達方式。但因發朋友圈而惹上官司并敗訴的事件則不多見。應該說,重慶這起發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賠償和道歉的事例非常具有普法意義。這也應該成為常識,即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通過朋友圈發布相關圖片和言論理當慎重,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與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強,一般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說,微信屬于私密空間內的閉環交流,非微信好友見不到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因此,一些人便想當然地把微信作為發泄私憤、辱罵他人的空間,殊不知,這同樣會給行為人帶來麻煩,甚至構成違法乃至犯罪。
要知道,雖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將相關內容發布給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屬于公開這些內容。接受的對象越多,相關內容的公開程度就越大。也就是說,在朋友圈發布相關內容,與行為人在公共場所向具體的觀眾、聽眾發布相關內容并無本質區別,只不過是以網絡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對面的交流方式。特別是,由于網絡的公開性和傳播的迅捷性,通過網絡發布相關內容更值得重視。譬如,雖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幾百人能看到,但相關內容被截屏后便可廣為傳播,因此,發朋友圈罵人的危害程度一點也不小。
應該說,行為人通過發朋友圈辱罵他人被判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尚算幸運。更有一些人通過微信、微博等造謠傳謠,極大地擾亂了社會秩序,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對此,根據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而傳播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節不太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行為人也可能構成治安違法,應受行政處罰。
現實中,一些人在享受“互聯網+”便利的同時,往往過于陶醉麻木,認為網絡世界無邊無際,沒有約束。以至于將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當做了私家領地,口無遮攔地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想編造什么就編造什么。殊不知,網絡并非完全脫離于現實社會的虛擬空間,而是人們從事生產生活的一種工具,每一個網絡賬號背后都有一個具體的人。這決定了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們通過網絡發布的內容必須經得起檢驗,不觸犯法律,不侵害他人權利和公序良俗。
發朋友圈罵人被判敗訴顯然樹立了一個標桿,長遠來看,這理應成為網民皆知的常識,即人人都持麥克風,人人都是“發言人”的自媒體時代,通過網絡發布有關內容理當謹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謠傳謠,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史洪舉
[來源:齊魯晚報 編輯:古德]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