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部門在“認定”市民“竊電”后,要求其在相關表格上簽字,補交電費并繳納三倍違約使用電費,否則不予恢復供電。當事市民認為,裁定“竊電”應細化程序,提供充分證據——
被認定“竊電”的用戶,感覺很冤枉
本報7月3日訊 “5月21日,我們家停電,原因是供電部門認為我們家改動電表竊電,將電表拆走了。我去供電營業廳詢問得知,自己必須要簽字承認竊電,補交3倍的電費,才能恢復供電。”家住撫順路的隋女士近日向本報輿論監督熱線反映,“在沒有證據證明我改動電表的情況下,突然斷電讓我承認偷電,感覺就像逼迫認罪一樣。”
隋女士所住小區一戶一表改造后的供電表管理權是供電單位,而且電表都安裝在戶外,電表從最初安裝,到之后的管理維護,都由供電部門負責。“電表出了問題,怎么就一股腦推到居民頭上,供電單位就沒有管理責任嗎?”隋女士表示,供電部門應提升管理細節,更應在處罰追繳電費的過程中體現“程序正義”。
6月13日下午,記者以朋友身份陪隋女士來到杭州路供電營業廳。“要恢復供電很簡單,先把9000多元的追補電費交上,我們就給重新裝電表。”一名工作人員說。
“怎么認定是否竊電?”面對記者的疑問,這位工作人員說,用戶電表被人為改動,致使用電量出現異常,供電部門就可以認定為竊電。他們的檢查人員5月中旬發現,隋女士家的電表存在線路改動的問題,公司就認定隋女士家竊電。他同時也說,無法確定隋女士的具體竊電時間。因此,根據“營業規則最低標準”,按照180天竊電計算,每天補交24度的電費,此外還要繳納此基數3倍的違約金,總共9000多元。
這位工作人員拿出一張印有“違約用電竊電處理工單”的表格讓隋女士簽字。隋女士發現,表格上的違約性質一欄寫著“竊電”。“你們單方面認定我家竊電,我們還有申訴的權利,如果為了恢復供電而簽字,那就是承認竊電的事實,就等于放棄了申訴的權利。”隋女士說,“電力是流通的商品,竊電和偷盜沒有區別,如果違心承認竊電,就等于在自己的誠信方面有了污點。”
“一戶一表的電表裝在戶外,而且外面配了鎖,一直是供電單位管理,怎么出了問題就都是我的責任?”隋女士申請通過一戶一表后臺,查看電表用電異常最初出現的時間。營業廳工作人員表示,一戶一表后臺系統查不到電表開始出現異常的具體時間。隋女士又提出電表的管理職責問題,工作人員說:“銀行的保險柜小偷都能打開,何況電表箱上的普通鎖了。”
“這就是有罪推定,推卸管理方的責任。”隋女士拒絕在寫有“竊電”的表格上簽字。但是,點蠟燭的日子確實不好過。是忍耐夜晚的黑暗,繼續申訴?還是為恢復供電而承認偷電?隋女士陷入兩難。
與堅守自己清白的隋女士不同,家住福州南路的李先生選擇了后者。“不然家中冰箱里的東西都變質了。”李先生說,“2016年12月買的房,同時到供電營業廳辦理了用電過戶。過戶時沒人說電表有問題。因為電表在戶外,還有上鎖的電表箱,又因為這些年家里從來沒停過電,我幾乎分不清哪個電表是我家的。”
5月23日,李先生家電表被拆走斷電,家中陷入混亂。“讓我簽字承認偷電,我就喪失了下一步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但是,家中停電無法正常生活,雙方處在不平等的情況下,我沒有別的選擇,迫于壓力只能妥協。”李先生最終簽字承認竊電,交錢恢復供電。
家住新嶺花園的肖女士對此也很無奈。2017年2月,肖女士買了新房入住,8月天氣最熱的時候,忽然供電單位來人,將鎖在物業負一層的電表拆走。同時告知她,電業部門通過一戶一表后臺監控發現,她家電表從兩年前就出現用電異常,現場檢查發現電表人為改動過。若要恢復供電,需要肖女士簽字認可自己竊電,同時補齊從發現用電異常開始至今的電費和3倍違約金。
“已經確認電表在我買房之前就出現異常,憑什么非要把竊電的罪名落在我頭上。”肖女士向供電單位提出異議,但得到的答復是“按規定辦事”。炎熱的夏日,家中像蒸籠一樣,肖女士一家跑到超市待了一天“蹭涼”。第二天實在扛不住了,肖女士簽字承認“竊電”,繳納了購房后的用電違約金,家中恢復供電。“做了30多年教師,快退休了居然落下個偷電的名聲,真憋屈。”肖女士說。
記者采訪了解到,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故意使其計量不準等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竊電。根據《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在執行規定、裁定竊電時,供電公司應該進一步細化程序,提供充分的證據。簡單地單方面認定我們‘有罪’讓我們感覺很無助、很冤枉。”三位市民表示。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記者 邱 正
[來源:青島日報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