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出臺保障性住房并軌實施意見 調整申請標準
10月12日,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發布關于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性質上報建設計劃、履行審批程序、組織規劃建設、安排補助資金、享受支持政策。
調整申請標準
意見提出,將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類申請的方式,調整為統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不再區分申請房源類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
意見提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青島西海岸新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
首先,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下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其次,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此外,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標準按照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統籌房源分配
意見提出,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則,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對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且未購買的家庭,可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內申購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規定的申請標準等其他要求申請年度復核,復核通過后仍核發原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準予登記憑證在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房源情況全部公開銷售后失效。屆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于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在公開銷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按規定購買。
各區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在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的基礎上,將剩余房源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劑使用。
意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標準并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低收入戶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記者 李德銀
[來源:青島晚報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