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房屋空置超六個月物業服務費最多收60%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今日起正式施行。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我市物業服務收費銜接政策,新政策自今日起執行。
與原政策相比,我市的銜接政策對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部分規定做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調整后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送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二是對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房屋空置六個月以上的,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60%交納。三是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儲藏室、車庫不得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的計費面積之內,但改變設計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四是在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超過一個月未停放機動車的,應由車位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免收停車服務費。五是制定了市內六區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車位場地使用費政府指導標準。六是明確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的,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按季度將收支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公示記錄留存備查。七是若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
根據我市新的政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應繳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車位場地使用費指導標準按照最高150元/月收取;臨時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庫(場)內的車位,或者臨時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按小時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停車未超過二小時的應當免費,停車超過2小時的部分,每小時最高不超過2元,每日最高不超過6元。但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機動車,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和物品配送等服務臨時停放的機動車,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費。對于在非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及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收取的車位場地使用費,由業主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即墨區、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的車位場地使用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 (記者 周建亮)
[來源:青島日報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