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面對"執行不能"的案件 萊西法院積極協調救助
欠了銀行的貸款不還,被法官多次上門拘傳;和前妻離婚,法院判決其支付對方100多萬元卻遲遲不兌現;因酒友死亡被判賠償12萬元,70歲患癌老漢無力履行法定義務……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有各種各樣的矛盾和沖突,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各種現實情況,法院的執行法官們針對不同問題,積極協調雙方當事人。確屬有財產卻不履行的堅決打擊,對于確實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向申請執行人說明情況,而對于經濟實在困難的申請人則給予了適當的救助。近日,萊西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申請執行人是祖孫二人,家徒四壁,被申請人則是七旬老漢,身患癌癥,僅有的3000元也已經賠償。面對這種情況,考慮到申請人的經濟困難,萊西法院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
一上午執結3起案件
3月23日凌晨5點,在料峭的春寒中,萊西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們已經開始了一天的工作。執行三庭副庭長趙向前帶領的執行團隊這次的目標是拘傳“老賴”,并要求他們履行法律義務。
上午10點30分,經過5個多小時的連續作戰,趙向前和團隊成員從院上鎮和沽河街道分別將3起案件的被執行人拘傳到沽河法庭的執行工作室,進行訊問和處理。經過做工作,三起案件均順利執結。
胡某在萊西當地一家銀行貸款開辦工廠,由于業務進展不順利,目前一直沒有盈利,欠銀行的錢已經到期很久了,由于一直無法償還貸款本息,胡某成了被執行人。第一次拘傳胡某的行動并不順利。據趙向前介紹,上一次他們去找胡某,法官剛走到大門口,對方正好騎著電動三輪車從家里出來,看到法院的車后騎著三輪車就跑,由于鄉間路窄,汽車過不去,法官們只好眼睜睜看著他跑掉了。
“這次終于在家里把他找到了,帶回到法庭以后,他和銀行方面也達成了協議,先還一部分,后面的分期還。”趙向前說,現在一旦成為“老賴”,賬戶將被封,無法乘坐火車等交通工具,給生活帶來各種不便。
百萬財產不給前妻成“老賴”
半島記者在采訪中看到萊西法院沽河法庭里設置有執行工作室和拘傳室,這是萊西法院在今年一月份開始在派出法庭設立的。萊西法院執行局局長徐三軍表示,執行工作室成立以后,工作上方便了很多,也給當事人帶來了便利。
“比如說案件的執行人在院上鎮或者沽河街道的,我們就會拘傳到沽河法庭的執行工作室里,這里有執行法官的辦公室,也有拘傳室,就不用帶著被執行人再回到市區的法院,這樣一來,不僅節省了辦案時間,申請人也不用多跑腿,被執行人可以就近聯系親友把欠的錢還上。”徐三軍說,這樣不僅提高了執行效率也能給當事人帶來便利。
據趙向前介紹,這個工作室輻射范圍內的案件金額較小的占多數,最少的只有幾千元。“這其中有一起案件的數額最大,是涉及到100萬元的離婚財產分割的。”趙向前介紹說,雙方當事人是一對夫妻,兩人此前一起經營一家企業,經濟條件較好。離婚的時候,法院判決分割給女方一百多萬元財產,但男方一直拖著不給。經過法官多次執行,男方先給了一部分,后來法官又將其經營的貨款執行,最終執結了此案。
據了解,自1月份啟用以來,該執行工作室已經執結了數十起案件,執行標的160多萬元。
喪子老人獲2萬元司法救助
除了這些克服各種困難順利執結的案件,還有一部分是窮盡所有手段也無法執結的案件,也就是執行不能案件。萊西法院最近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和劉某是村里的鄰居,張某30多歲,而劉某則已經年過七旬,兩人共同的愛好就是喝酒。2015年的一天,張某在劉某家中喝醉后,出門不久就栽倒在地上,被人發現送醫時已經身亡。張某身亡后不久,其妻子離家出走,家中只剩下六旬的母親和一個五六歲的兒子。張某的母親和兒子將劉某告上法庭,索賠各種損失十幾萬元。萊西法院審理后,判決劉某賠償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案件判決后,劉某卻遲遲不能將賠償款履行,張某的母親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劉某在村中獨居,沒有子女,經濟條件也不好,且在案件執行期間還查出了癌癥。“我們去銀行查劉某的賬戶,查到了3000多元,已經給予劃扣,但剩下的錢就沒有了著落。”趙向前告訴半島記者,這類案件應該屬于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不能”案件。但萊西法院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家中的情況,就向財政部門申請了司法救助。目前,2萬元救助款已經發放給當事人。
■相關鏈接 何為“執行不能”?
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之所以產生上述誤解,是因為實踐中很多人都沒有真正理解何為“執行不能”?
據了解,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第二類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范疇,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于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還占有一定的比例,對于為數不少的這類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
“執行不能”案件的債權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并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法院也將定期進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核查工作,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在第一時間采取執行舉措,確保一些有執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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