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島城派出所不再開具14類“奇葩證明”
今年7月12日,青島市公安局召開媒體通氣會,結合青島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細化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清單”,其中取消14類證明,明確9類可以開具的證明。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
1、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可以證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有:
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
2、戶口簿上只要注明了以下情況的,派出所不再開相關證明: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3、有9種證明已經在部門之間捋順關系,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
<1>證明婚姻狀況。
<2>證明文化程度。
<3>證明當事人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
<5>因填寫、錄入差錯導致登記信息與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需證明是同一人。
<6>證明未登記戶口。
<7>辦理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業務,需核實由公安機關編制的門牌號變更情況。
<8>核實退休人員戶籍轉移情況;核實下鄉知青回城時間。
<9>因審核社會救助資格,核實戶口遷移。
派出所可以開具的證明
1.臨時身份證明;2、無犯罪記錄證明;3.親屬關系證明;4.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5.注銷戶口證明;6.非正常死亡證明;7.被拐兒童身份證明;8.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記者 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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