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昨公布 明確具體種類實行動態管理
昨天,市政務網發布“關于公布青島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的通知”,今后青島市內將只出具15種村(社區)證明材料。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部署要求,經各有關部門(單位)梳理審議、公開征求意見、審核確認,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了“青島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對于不再出具的村(社區)證明,相關部門(單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協調、接續等工作,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影響群眾辦事創業。對于在青島市以外的地區辦事過程中確實要求群眾開具的村(社區)證明,各區(市)要指導所在村(社區)本著符合工作實際、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在其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酌情合理予以出具。 “青島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各村(社區)要建立健全開具證明登記制度。
青島市村(社區)證明材料保留清單
序號 證明材料名稱
要求開具單位
主要應用范圍、用途
1 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函
司法部門
根據被調查人的經常居住地、鄰里表現,犯罪行為對社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是否嚴重,是否同意在社區服刑等,作出具體證明材料
2 集體戶居民基本情況核實證明
相關部門
戶口登記在村(社區)集體戶的居民基本情況證明。
3 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民政、人社、司法、教育、殘聯、紅十字等部門
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戶)、三無人員保障、特困求助、慈善救助、撫恤優待等;申請法律援助;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申請等
4 婚育情況證明
衛生計生部門
轄區居民辦理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病殘兒醫學鑒定等;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等;計生獎勵扶助、分娩補助等計劃生育政策審核等;我市戶籍居民流出或外地居民流入我市,其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了解或核對其婚育情況等。
5 居住證明
民政、公安、僑務等部門
居民在村(社區)居住證明(流動戶口居民居住半年以上以暫住證為準;原則上不出具短期居住證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后換、補發出入境證件;辦理歸僑僑眷身份證明等。
6 政審類證明(含思想品德鑒定)
相關部門
居民入黨、入團、入伍、公務員錄用、教師錄用、機要干部等政審。
7免費享受衛生計生基本公共服務證明(介紹信)
衛生計生部門
放環、取環、流引產、結扎手術以及為符合政策計劃懷孕的夫婦提供免費的優生健康檢查等;為轄區新市民(外地流入人口)免費享受國家和青島市規定的衛生計生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出具相關證明。
8 學生社會實踐證明
教育
學生寒暑假在社區參加社會實踐證明。
9 監護人證明
殘聯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簡化責任擔任監護人的,當事人住所地的村(社區)出具同意證明。
10 無職業(無工作單位)證明 人社、司法
申請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社會保障等。
11 失地證明
人社
辦理創業補貼,證明本村村民(居民)處于失地狀態。
12收養登記證明(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民政、公安部門
收養登記、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13農村地區戶口分戶(遷戶、落戶)證明
公安部門
農村地區戶口分戶,由村委會確認戶內人員同意分戶;戶口遷入、遷出;辦理落戶手續等。
14漁船買賣過戶(漁船燃油補助)、承包經營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身份等相關證明
國土房管、交通運輸、海洋漁業等部門
辦理漁船買賣、燃油補助、農村承包經營權變更、農民申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辦公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等。
15農村不動產權(房屋、宅基地、林地等)相關證明
國土房管、稅務等部門
不動產權的申請、審批、登記、權屬邊界,如保障房申請、宅基地審批、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自然資源等的所有權登記及契稅繳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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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城派出所不再開具14類“奇葩證明”
今年7月12日,青島市公安局召開媒體通氣會,結合青島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細化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清單”,其中取消14類證明,明確9類可以開具的證明。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
1、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可以證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有:
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
2、戶口簿上只要注明了以下情況的,派出所不再開相關證明: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3、有9種證明已經在部門之間捋順關系,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
<1>證明婚姻狀況。
<2>證明文化程度。
<3>證明當事人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
<5>因填寫、錄入差錯導致登記信息與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需證明是同一人。
<6>證明未登記戶口。
<7>辦理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業務,需核實由公安機關編制的門牌號變更情況。
<8>核實退休人員戶籍轉移情況;核實下鄉知青回城時間。
<9>因審核社會救助資格,核實戶口遷移。
派出所可以開具的證明
1.臨時身份證明;2、無犯罪記錄證明;3.親屬關系證明;4.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5.注銷戶口證明;6.非正常死亡證明;7.被拐兒童身份證明;8.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本版撰稿 記者 于順制表/吳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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