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校每學期至少兩次應急演練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起草了《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昨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相關內容提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和初期處置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每學期組織不少于兩次的疏散、逃生應急演練。
■背景
應對突發事件仍存薄弱環節
我市常年面臨森林火險、干旱、風暴潮、濃霧、滸苔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交通事故、海上作業、高層建筑、危險化學品等事故災難風險集聚,食品安全、輸入性傳染病等公共衛生事件存在風險,非法集資、鄰避效應等社會安全事件隱患依然存在,各種風險隱患交織并存,突發事件復合型、極端化、小概率特點凸顯,給城市公共安全與治理帶來嚴峻挑戰。
我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政府層面,統一、協調的指揮系統運行仍不夠通暢,有些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指揮部獨立運行不順,主責和配合部門責任仍不夠明確,存在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預防的情況,應對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水平有待完善提高;基層層面,對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風險認知以及預案編制、演練、隊伍和物資配置等應急準備方面存在不足,初期處置能力需要加強;社會層面,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存在短板,第一響應能力急需提高。
■內容
各地危險源要向社會公布
《條例(草案)》在統一管理的基礎上,明確了市、區(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各級職責。第四條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不同特性,實施分類管理。同時,《條例(草案)》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統籌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指揮協調體系建設,統籌突發事件應對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并明確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義務。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對轄區內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登記、監控、風險評估,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基層應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各類人員聚集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風險識別和安全檢查,確保逃生標識清晰準確、安全通道及出口暢通,并對參加人員進行陌生環境風險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對活動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合理配置報警裝置、應急照明設備、消防器材、應急救援設備、緊急逃生工具、醫護救治器材等,并在顯著位置注明逃生方法。
《條例(草案)》提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設立應急服務站、微型消防站,按照規定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單位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引進本地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特種專業救援隊伍。
企事業單位每年至少一次演練
《條例(草案)》相關條款提出,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處置演練。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和初期處置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每學期組織不少于兩次的疏散、逃生應急演練。
記者 于順 實習生 徐明雪 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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