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那只關乎愛情,哪料到竟已構成犯罪……”
說這話的黃某是一個平度女子,今年32歲。近日,黃某因涉嫌窩藏罪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這一切的起因,都是因為她“太愛”男友……
黃某有一個相戀多年的男友方某。兩人的感情不錯,但方某終日游手好閑,2016年7月更因涉嫌盜竊、后逃逸,被公安部門網上追逃。黃某明知這些情況,卻始終與方某“情絲不斷”并幫助方某藏匿,一直用方某購買的秘密電話號碼與對方進行聯系,并在警方對方某進行抓捕的過程中,多次讓方某住在自己家中,為其提供交通工具及財務等其他條件。后黃某被警方查獲。
辦案人員結合法律條文指出,刑法中就“窩藏罪”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的“財物”,是指具有一定價值的錢財和物資。
由此可見,刑法并未將“為犯罪的人提供犯罪人本人財物”的行為排除在窩藏行為外。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逃匿的,不論是窩藏者的財物、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或是他人財物,均構成窩藏罪。并且,從窩藏罪的本質特征看,窩藏者所提供的財物的屬性,不影響窩藏罪的認定。主要看窩藏行為是否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這是認定窩藏罪的關鍵。
檢察官對此也提醒:不要被愛情沖暈了頭腦,而將法律丟到腦后,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王海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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