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困人員咋救助供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等相關文件 ,進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市民政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 、修改后報請市政府審批。如有修改意見,請發至電子郵箱qdjiuzhu@163.com,意見征求截至2017年6月30日。
可委托村委或他人提出申請
據悉,征求意見稿規范了申請流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簽訂《申請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和授權委托書》。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自愿接受親友或者其他人員供養,親友或者其他人員自愿承擔全部供養義務,雙方簽訂了供養協議的,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不認定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救助供養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視為受理;對明顯不符合條件或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明確照料護理標準等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 ,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特困人員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復核一次。
特困人員中,有已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本人自愿申請停止特困救助供養待遇;區(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報區(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終止救助供養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要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全額資助醫保個人繳費部分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資金解決。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政策待遇。喪葬事宜,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供養服務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按照供養人員生前愿望、遺產情況和親屬意愿等條件,骨灰鼓勵實行海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也可選擇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經營性公墓的公益墓地。各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青島市基本殯葬服務免費項目及免除標準再給予喪葬補助。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支持、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困難幫扶、社會融入、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社會康復、權益維護等專業服務,積極構建物質資金幫扶與心理社會支持相結合、基本照料服務與個性化服務相配套的供養模式。
不低于當地低保1.5倍給予保障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給予保障。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 ,分為三檔,部分喪失、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按照當地政府為城鄉困難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補助標準給予保障,集中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分散供養的自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按照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護理標準的三分之一給予保障。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其供養金按照救助供養標準按月撥付到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委托機構供養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委托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將供養金撥付給購買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用由各區(市)按月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給特困人員個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補助 ;照料護理費用,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發放給受委托的單位、個人或購買服務,用于向供養人員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護理服務。
各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制定政府購買照料護理服務的實施細則,規范委托服務行為,明確協議中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履行、責任追究等內容。要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托方簽訂照料服務協議,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確保協議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城市信報記者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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