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法院昨通報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6月13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黃島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舉行“夏雨”行動推進會暨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青島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拉開了解決執行難系列行動之“夏雨”行動的序幕,進一步加大執行攻堅力度。
“夏雨”行動將持續3個月
本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有9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件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無不心存僥幸,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義務,或者無視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轉移隱藏財產,或以種種方法妨害執行,他們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夏雨”行動的時間是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將重點解決一批關系群眾基本生活的執行難案件。具體目標包括: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涉群眾利益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對應當納入執行異議、復議審查程序的案件,及時納入審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結案。落實執行款物管理、網拍等新司法解釋、新規定,轉變執行方式,實現執行工作的新發展。排查應當轉入破產程序的執行案件,與審判部門銜接啟動“執轉破”工作。
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
全市法院將加大強制執行力度,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及時采取拘傳、司法拘留和罰款等強制措施,堅決查處涉嫌拒執犯罪。實現受理、判處自訴拒執犯罪案件常態化,建立打擊拒執犯罪長效機制,增加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成本。對涉群眾利益案件,建立綠色通道,努力提高實際執行到位率。充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作用,進一步整合執行資源,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形成執行合力,依法窮盡執行措施。
“春雷”行動結案8000多起
據了解,“春雷”行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437件,結案8437件,執行到位38.68億元。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網絡查詢協作,累計查詢銀行、房地產、車輛等信息52.76萬次。開展集中執行行動512次,出動干警7511人次,依法對被執行人實施拘傳1631人,司法拘留589人,罰款45人53.1萬元,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審查9案9人,已判處刑罰3案3人,另有2案2人正在刑事訴訟中,549人迫于壓力履行了義務,化解執行 “骨頭案”115件。
黃島法院獲得國字號榮譽
黃島區法院在懲失信、打拒執、促聯動工作中,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曝光力度,借助法院官方網站、微博、新聞媒體等進行“無縫隙、全覆蓋”宣傳。黃島區電視臺開辟了 “解決執行難”專題節目和 “失信曝光臺”,黃島區法院制作的失信懲戒動漫公益宣傳片每天在區電視臺黃金時段播放。黃島區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交通主干道和廣場、公園等人流密集區的電子大屏幕滾動曝光,并張貼至其所在的社區、住宅小區、工作單位等地,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黃島區法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全國 “有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示范法院”。
一房賣兩主領刑8個月
2002年3月22日,王某與劉某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約定王某以13.3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位于青島市市北區一套房產出售給劉某。因王某一直未給劉某辦理涉案房產產權過戶,劉某將王某訴至市北區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與王某簽訂的購房合同繼續履行,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為劉某辦理涉案房產的產權過戶。案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下達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該判決。 2009年5月13日,劉某申請市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09年6月17日王某在明知法院已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并將涉案房產以19.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貝某,貝某當日已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劉某向市北區人民法院另案起訴要求宣告王某與貝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審理中經評估,涉案房屋于鑒定基準日的價值為人民幣52.8萬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與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產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涉案房屋轉讓他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將人撞傷不肯賠償躲到老家
2009年8月7日,陳某駕駛貨車行至重慶中路與石溝村路口處將李某撞傷。 2010年12月9日,李滄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約定陳某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將賠償李某各種費用共計60萬元全部付清,后陳某未能按約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滄法院對此予以立案強制執行,立案標的額為人民幣531100元。
因陳某下落不明,李滄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陳某于2011年1月31日已從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理賠款人民幣407395.19元,并將該錢款隱匿、轉移,以其妻子劉某的名義購買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調解書無法執行。由于長期得不到治療款,李某的妻子不堪壓力與其離婚,李某也由于治療不及時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嚴重后果。
由于陳某的種種行為屬于惡意逃避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特別惡劣,李滄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滄區公安局報案,經過公安部門的偵查,終于在2013年1月份將陳某在其老家臨沭抓獲,陳某隨即被李滄區檢察院以拒執罪批捕。陳某的親屬在其被捕后,主動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請求能夠減輕對陳某的處罰,后該案移送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經法院判決陳某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將房產轉讓給前妻逃避賠償
2011年9月15日,膠州法院就李某與原膠南市綠州農資油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做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給付該公司貨款7824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13元,共計80061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給付義務,2013年8月15日,李某與其妻劉某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將其僅有的財產房屋一套以近乎無償的方式處分給其妻及其子,后離開居住地,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執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財產無果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某不乘坐飛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只在膠州周圍地區打零工逃避執行。膠州法院將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14年12月13日,膠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立案偵查,當日其妻劉某將80061元交到公安機關。
膠州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采用協議離婚、惡意處分財產等方式逃避法院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李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且其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隱匿法院查封車輛拒不交出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對王某與高某、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高某、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欠王某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3320元,由被告高某、高某某負擔。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依王某的申請,查封高某某名下的魯B222DR起亞牌車輛一臺。判決生效后,高某、高某某未履行義務,王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不僅拒不履行義務,而且在法院責令其交出被查封的車輛時,二人拒不交出該車輛,并且將查封的車輛轉移、隱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決定對高某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向高某、高某某送達了通知書,限令3日內將查封的車輛交出,但二人仍藏匿車輛未交出。鑒于高某、高某某已經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法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對二人實施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兩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壓力,將車輛交出并履行了義務。平度市人民法院認定高某、高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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