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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販賣毒品辯稱是味精 無法對翻供作出合理解釋

2017-06-08 20:30:16
責任編輯:光影

原標題:青島一男子販賣毒品被抓,竟然辯稱是味精

6月7日上午,李滄區人民法院在青島市看守所第三審判庭對7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處8000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1 販賣毒品被查,辯稱系味精

2016年10月12日11時許,鄧某(已被行政處罰)電話聯系被告人郭某購買冰毒,郭某知道李某某處有毒品,遂通知李某某(已判刑)至嶗山區董家下莊村西側南北路邊交易。

后李某某攜帶1包冰毒至約定地點欲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販賣給鄧某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毒品亦被當場繳獲。經稱量,繳獲毒品凈重0.79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11月26日16時許,張某某電話聯系被告人郭某欲購買冰毒,二人約至李滄區黑龍江中路路西3路公交車“河南新村區”公交站處交易。后在此處,郭某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某冰毒約1.2克。

同年11月29日15時許,張某某電話聯系郭某提出購買冰毒,二人約至李滄區黑龍江中路路東的3路公交車“河南新村區”公交站處交易。后郭某在約定地點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某冰毒2包,后被民警抓獲,毒品被當場繳獲。經稱量,繳獲毒品凈重共計1.42克,經鑒定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應予依法懲處。針對被告人郭某關于“其于2016年11月26日賣給張某某的是味精”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16年11月26日販賣毒品證據存在瑕疵”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郭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足以證實郭某于2016年11月26日以8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某約1.2克冰毒的事實;郭某當庭辯稱此次賣給張某某的是味精沒有證據證實,其對翻供也未作出合理解釋;故對其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郭某在2016年10月12日向鄧某販賣毒品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此次販賣毒品可以從輕處罰。其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2016年10月12日和11月29日販賣毒品均有特情介入,在量刑時已酌情考慮。被告人郭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2 販賣毒品被當場抓獲,住處搜出毒品一并算入獲刑7年

2016年10月24日12時27分許,左某某(已被行政處罰)以購買冰毒為由電話聯系被告人于某某,雙方約定交易地點。于某某遂至交易地點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賣給左某某冰毒1包。交易完成后,民警將于某某當場抓獲,并在左某某處繳獲于某某秘賣給其的白色晶體1包,凈重0.82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當日,民警依法對于某某的住處進行搜查,繳獲疑似冰毒白色晶體及白色粉末共計8包,經稱量凈重共計13.32克,經鑒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體共計10.66克。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公安機關依法搜查于某某住處,查獲7包白色晶體,經依法稱量、取樣、鑒定,其中7包白色晶體共重10.66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稱量、取樣過程于某某均全程在場,于某某對稱量、取樣過程沒有異議,鑒定結論也依法通知于某某,于某某亦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查扣的該10.6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亦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被告人于某某主動繳納罰金,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販賣毒品有特情介入,其本人吸食毒品,被查獲的毒品全部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法院在量刑時均已酌情考慮。被告人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案例3 車輛行駛中被查獲大量毒品,運輸毒品獲刑10年

被告人孟某某購買冰毒后,于2016年11月2日13時許隨身攜帶該宗毒品駕車從沂水縣至青島。同年11月3日16時許,孟某某駕車行至李滄區振華路附近被設卡盤查的李滄分局民警查獲,民警在其褲子口袋內查獲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共計7包,經稱量共重28.88克,經檢驗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孟某某系吸毒人員,其通過QQ聯系毒品賣家后駕車至淄博購買了7包冰毒,后其攜帶該宗冰毒駕車回到沂水縣,又駕車來到青島,后在青島市李滄區被查獲,孟慶凱的手機QQ聊天記錄、轎車的行駛軌跡等證據與孟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亦證實了孟某某使用交通工具運輸毒品的上述事實;雖然孟某某辯稱其購買該宗冰毒只為自己吸食,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但該宗毒品數量較大,且被告人使用交通工具使毒品發生了較大距離的空間位移。

因此,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運輸毒品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對其應當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其當庭雖然對罪名有所辯解,但到案后及當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吸毒受過行政處罰,量刑時已酌情考慮。被告人孟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不得假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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