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青島市公安局發布提醒,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即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省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作出具體規定,除了四種情況外,流動人口需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證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登記,對違反登記制度的行為有了明確的處罰標準。
“三日內申報”四種情形除外
青島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青島公安”發布內容提醒,隨著國務院今年開始實施 《居住證暫行條例》,我省近日出臺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是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進行制定的,明確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一人一證。 《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納入服務管理的流動人口范圍。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里還專門提到,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房東、用人單位不及時報告將罰款
《辦法》中明確指出,出租屋房東、物業、房屋租賃中介、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大型農貿市場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均有義務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流動人口情況,未報告的個人或機構將被處以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的罰款。除此之外,房屋出租人應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沒有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終止居住情況,將被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另外,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不得違規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辦法》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流動人口信息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證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
由于人口信息涉及到公民的個人隱私,根據新的《辦法》,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辦法》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可以要求流動人口出示居住證,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但除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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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2012年實施的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居住證有效期限分為1年和3年,其中有五類情形可以發放3年期居住證。新的《辦法》取消了居住證有效期限的說法,規定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辦法》規定,持有居住登記憑證的個人可以享有與持有居住證的個人同樣的權益和公共服務。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會保險、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住房保障政策等9項權益和公共服務。除此之外,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還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領駕照等4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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