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日晚,董某某持械闖入位于即墨市鶴山路366號的“即墨市大眾金店”,用錘子砸碎店內西側柜臺玻璃,搶走黃金項鏈32條,案值達32萬余元。5月14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抓獲歸案,被搶物品全部追回。11月11日上午,即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董某某搶劫案,并當庭進行了宣判,董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預謀搶劫位于即墨市鶴山路366號的“即墨市大眾金店”。當晚19時58分許,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臉,步行進入該金店。期間,董某某手持錘子朝店內三名女工作人員揮舞,將店員恐嚇走后,用錘子砸碎店內西側柜臺玻璃,搶走黃金項鏈32條,案值達32萬余元。
據了解,案發后警方通過現場走訪調查,很快鎖定了嫌疑人董某某,5月14日上午10時許,董某某出現在即墨市區內一輛公交車上,幾名便衣民警也悄悄上了公交車,看到嫌疑人坐在公交車的后排座位上,迅速沖了上去,當場將嫌疑人控制,隨后將其帶到即墨市公安局進行審訊。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
因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且被搶劫的財物已全部追繳發還被害人,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但因董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即墨法院對董某某當庭進行了宣判,董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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