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不少事兒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群眾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更好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日前,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提出了社區12個事項須采取協商辦理,明確到2020年,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有效提升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意見確定了協商主體,包括鎮(街道)黨(工)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出了會議討論協商、民主懇談協商、新媒體協商、書面征詢協商、專業協商和其他形式協商等協商方式。同時,意見還就規范協商程序、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等任務提出要求。
城鄉社區這十二項內容須協商辦理
村(社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拆遷改造規劃等重大事項;
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
村(社區)財務預決算,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招投標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
村(社區)集體資產、資源和經濟項目發包租賃,宅基地安排使用,家庭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變更調整,征地補償費以及涉及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等方案;
興修村(社區)內道路、橋梁、小型水利設施,以及村(社區)綠化、改造、公用設施建設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住宅小區拆遷整治改造、物業管理、保障房分配以及居民其他合法權益的維護保障;
社會救助、社區治安、環境衛生、社區文化、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服務等公共事務管理;
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村(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
上級重大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村(社區)的落實方案;
村(社區)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
各類協商主體提出需要協商的事項。(記者 張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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