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對原青島市市北區旅游局局長司文(正處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司文退賠的贓款人民幣二十五萬五千元由扣押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司文,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原系青島市四方區教育體育局局長、青島市市北區旅游局局長(正處級)。
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司文在擔任原青島市四方區教育體育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建筑商張某某承攬青島四十一中校舍建設、維修等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并多次收受張某某現金及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3.5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司文在擔任原青島市四方區教育體育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青島某建筑裝飾公司承攬青島四方小學校園綠化等工程提供幫助,并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王某現金人民幣10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2009年至2010年,司文在擔任原青島市四方區教育體育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圖書商曲某某參與原四方區教育體育局圖書采購項目招投標提供幫助,并收受曲某某現金人民幣2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被告人司文到案后供述了其收受張某某賄賂的事實,并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曲某某賄賂的事實。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司文的親屬代其退賠贓款人民幣25.5萬元,現扣押于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司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司文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文因涉嫌收受張某某賄賂到案后、被提起公訴前,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曲某某賄賂的事實,自愿認罪,且能主動退賠全部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鏈接:早在4月22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青島市市北區旅游局局長司文(縣處級正職)以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張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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