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挪下車也算酒駕?5月12日晚9時,交警市南大隊火車站中隊在泰安路湖北路口設崗夜查酒駕,晚10時30分左右,一輛車牌號為魯B866**的黑色大眾車沿著泰安路北向南行駛,發現前方交警夜查點后車速慢了下來,這一情況被正在執勤的民警發現,立即組織人員將該車查扣。當車窗打開后,發現駕駛員姜某某是一位老同志,今年已經59歲了,車里彌漫著一股濃濃的酒味,經過酒精檢測儀測試,該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6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民警介紹說,這個年齡的人一般不會這么做,一問才知道,是酒后挪車。
據姜某某說本來今晚是要到火車站接從外地回青的孩子,參加完一場晚宴時喝了一些酒,就讓一個沒有喝酒的朋友把他送到了火車站,考慮到孩子也有駕駛證可以開車回家,于是姜某某就讓送他的朋友先回去了。火車進站后,姜某某發現停車的地方離出站口比較遠,于是想把車挪到更近一些的地方,沒想到剛開了不多遠就被設點執勤的民警查扣了。
執勤民警介紹:“最近查處的酒司機里不乏這種例子,現在很多人都有酒后不開車這種基本的認識,但有時候就是覺得我就挪下車,不會有事,完全沒有把這當做酒駕,這是非常錯誤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就在你不經意的一瞬間,還是不要心存僥幸的好。”由于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姜某某將被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半島記者 尹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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