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出入口周邊亂停車輛、違規攜帶非折疊自行車進站、車廂內亂扔果皮……昨日,青島地鐵首次公布了7種違反《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的不文明行為。據悉,自地鐵3號線北段開通3個月以來,地鐵執法人員共計巡查近300站次,現場發現并糾正各類違反《條例》的行為210余起。
據悉,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授予了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部分行政執法權,2015年12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市級行政執法主名單,青島地鐵集團作為《條例》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依法行使執法權。
據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分公司副總經理李忠山介紹,作為山東省首家獲得了企業行政執法權的軌道交通企業,青島地鐵目前已經取得山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有22人,根據《條例》授權,在本市軌道交通車站主體建筑物內和車廂內,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
(記者 吳帥)
部分地鐵不文明行為
●現象1
個別地鐵站周邊區域商業密集,人流與車流量大,車站出入口與附近商場相連通,時常有社會車輛隨意停放車站出入口周邊5米區域的情況,妨礙乘客正常通行。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二):禁止在車站出入口周邊5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的行為。
●現象2
上下班時間攜帶或騎行非折疊自行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在地鐵車站站廳內穿越騎行,影響站廳乘客正常乘車秩序,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五條(四):禁止攜帶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1.80米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進站。
●現象3
車站及出入口5米范圍內擺賣、推銷,此現象主要發生在雙山、李村站等客流較為集中的車站出入口附近。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二):禁止在車站出入口周邊五米范圍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擺攤設點等妨礙乘客通行的行為。
●現象4
車廂內亂扔垃圾多見于老人或兒童家長不了解地鐵設備設施及地鐵乘坐須知要求,也有發現個別乘客誤將車廂滅火器箱當垃圾箱使用的情況。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三):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現象5
2016年2月19日,地鐵執法人員在李村站A出入口出站閘機附近執勤時發現一年輕女乘客持可疑優惠乘車卡打卡出站,隨機對該女乘客依法進行核查,經執法人員核查詢問后,該乘客最終承認了其冒用了父親優惠乘車卡乘車的違法事實。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閘機的,按無票乘車處理。對有上述行為的乘客,可以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現象6
列車車廂內發現有個別乘客躺臥、踩踏坐席,影響乘客乘車。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七條(六):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踩踏坐席、躺臥、追逐打鬧、滑滑板(輪滑)、騎獨輪車等。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現象7
車站安檢發現乘客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
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一)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無包裝易碎品;(三)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四)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長寬高之和超過1.80米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乘車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下車,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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