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5年,孫女士長期受到丈夫劉某的毆打。兒子出生后,劉某更是經常將母子二人打得進醫院。再也無法忍受丈夫的拳腳后,孫女士向即墨法院起訴離婚,并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經過核實,即墨法院為其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是自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以來我市法院簽發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女子婚后長期遭家暴
今年40歲的孫女士與43歲的丈夫劉某于2001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婚后第二年開始,孫女士的日子過得苦不堪言,劉某經常會因為小事對孫女士謾罵毆打。婚后第四年,兩人生育了一個男孩。孩子的到來,并沒有改變丈夫暴躁的脾氣。孫女士告訴記者,讓她印象最深的一次是,丈夫在小學門口接兒子時,讓兒子把鞋帶系上,因為兒子不會系,丈夫把兒子拖到胡同里一頓拳打腳踢,還不停地用腳踩兒子的頭。回家后,看見兒子鼻青臉腫,孫女士便說了丈夫幾句,不料也遭一頓暴打。被打到眩暈后,孫女士被送到醫院,丈夫卻一直攔著,不讓護士給她打針吸氧。
“他原來從不工作,都是我掙錢養家,沒事還老打我和兒子,有時還拿著砍刀要砍我們母子倆。”孫女士說,有時被打得實在受不了,她也會報警,但劉某消停沒幾天又開始毆打母子倆。有時丈夫還會到她上班的地方鬧,攪得生意都沒法做。
一紙申請母子獲保護令
從兒子兩歲的時候,孫女士就提過要離婚,但婆婆和家人都勸她再忍忍,等孩子長大了就好了。但情況卻一直都沒有轉好,從2010年到去年,孫女士曾因家暴報警3次,多次被診斷構成輕微傷。今年13歲的兒子因為長期被打,一遇到緊張的事情就頭暈嘔吐,被醫院診斷為神經性胃炎。去年,孫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劉某的一再保證下,兩人自愿和好。
和好期間,劉某再次毆打孫女士,今年2月29日,孫女士再次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考慮到一時半會還離不了婚,在法官的建議下,3月7日孫女士向即墨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并提交她和兒子受傷部位照片一宗、醫院病歷7份。
“我們調取了公安筆錄,根據孫女士的情況,我們第二天就簽發了對孫女士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墨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審判員李寧介紹,這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劉某來說是禁令,禁止劉某打罵孫女士及兒子,禁止劉某干擾孫女士和兒子的生活。如果劉某違反該裁定,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孫女士告訴記者,自“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簽發后,劉某再也沒有騷擾過她,現在她最期盼的就是法院能早點判二人離婚,結束這場婚姻。
違反“保護令”可拘留
當出現家暴問題,被害人該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李寧介紹,家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內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還應有具體的請求,并出示相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如果被害人沒病歷等其他證據,或是夫妻雙方在法院調解時,一方突然對另一方大打出手時,事發突然的狀態下,被害人也可口頭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后,會在72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會在24小時內作出。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除了會受到法院訓誡外,還可能被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保護令”就是受害人的“護身符”
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每年全市5000余起家事案件中,離婚類案件占到八成,其中因為家暴問題而離婚的不在少數。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標志著家暴問題有了明確法律規定可以依據。這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大亮點。
“簡單來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家暴受害人的‘護身符’。”李寧介紹,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與此同時,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對被申請人的限制影響也將擴大,當法院批準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會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反家暴法讓家暴不再隱性
“家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持續性等特點。”李寧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時常存在互毆情形,雙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困難。記者從市中院獲悉,我市每年發生的5000起家事案件中,離婚類案件占到八成,只有1%認定為家暴,即每年只有40起離婚案件最后認定為家暴。很多家暴問題因為被害人舉證能力弱或抱著家丑不能外揚的心態,自我保護意識差等問題,讓施暴者得不到嚴懲。
“很多原來的模糊地帶都得到了明確的規定。”李寧說,例如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原來不太好界定為家暴行為,現在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讓原本不能在短時間內解除婚姻的被害人,能在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得到人身保護。 記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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