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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1年發出17份人身保護令 未婚同居也能申請

2016-03-08 07:29:06
來源:青島早報
責任編輯:亞麥

每年5000起家事案件中,離婚占到八成。離婚案件中有1%被認定為家暴。去年以來,我市共發出17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昨天,市中院發布了全省首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同時發布了去年十大典型家事案例。

青島最早建家暴令制度

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長姜蓉介紹,2012年,我市在全國率先建立家暴禁止令制度。去年,市中院還與市公安局、市婦聯簽署聯動機制辦法,建立常態化協作模式。從2012年以來,島城離婚案件逐年遞增,在全市法院年約5000件家事案件中,其中80%是離婚案件,離婚案件中有一成涉及家暴,只有1%認定為家暴,即每年只有40起離婚案件最后認定為家暴。

“從去年以來,我們已經發出了17份保護令,其中女性占到九成。”之所以保護令申請少,姜蓉分析,主要是不少受害人不愿家丑外揚,或舉證困難,另外也有禁止令執行難的困擾。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昨天,市中院發布了我省首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護令”操作規程,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未婚同居也能申請保護令

市中院出臺的規程共13條,對于“保護令”的種類、期限等做出了規定,未婚同居也可申請“保護令”。

姜蓉介紹,認定家暴的話,法律上肯定會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方面會作出適當傾斜,還會作為人身損害賠償。“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和“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規程新增的,有效期為15天,“長期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以前的離婚案件中,往往是受害人在訴中來申請保護令,規程實施后,申請人訴前、訴中、訴后申請都可以。

告誡書可作為家暴證據

姜蓉說,保護令除了受害人本人可以到當地法院申請外,也可由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其他相關組織,例如居委會、救助機構、婦聯、公安機關代為申請,既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由法院記入筆錄。書面申請要有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法院收到申請后,可由審判員獨任審查,也可以組成合議庭審查。法院接到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書面審查完畢。“要是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的,還要做出舉行聽證的書面決定。未經聽證,不得直接駁回。”姜蓉說,規程規定,申請保護令提交的證據中,首次把告誡書作為家暴證據使用,告誡書一般由公安機關出具,此外,傷照、報警證明、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也都能作為證據。

保護令禁止哪些行為

規程規定了保護令的“七種禁止行為”,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保護令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且具備條件時,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其中3-6條是《反家暴法》中沒有的內容,是青島新增的內容。

撤回申請還要審查

“保護令申請可以撤回,必須由申請本人遞交申請書,經審查,確屬自愿、合法的,予以準許。不過有4種情況不予準許。”姜蓉說,此舉是考慮到申請人有可能遭遇脅迫而無奈撤銷的情況。

不予準許的情況分別是: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或不符合邏輯的。

姜蓉說,法院對申請人的有關信息保密,不得將申請人的行蹤及聯系方式告訴被申請人,以防止被申請人繼續威脅、恐嚇或傷害申請人。保護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部分典型家事案例

男性也會遭遇家庭暴力

夏某(男)與楊某在2006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訴稱,近幾年來,楊某迫使他結扎和賣掉婚前房子不成,經常打罵他,還多次揚言要殺死自己及全家,經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脅他。夏某被迫離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再繼續維持婚姻對雙方不利,對夏某要求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這起案件是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僅僅限于女性與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會遭遇家庭暴力。去年以來,我市法院已經受理了4起男性遭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對子女傷害大

田某與潘某(女)在1987年登記結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訴要求離婚,潘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主張因田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女兒患上了強迫癥、抑郁癥、恐懼癥,頻繁自殺,一見到田某就渾身發抖,現在只想和女兒安靜地生活,請求法院對女兒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向法院申請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潘某提交的報警證明、報案記錄、田某書寫的保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發放人身保護令,并判決田某與潘某離婚。

離婚時應妥善安置子女

王某與孫某(女)在1978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生育一子,已成年并患有精神疾病,生活無保障,監護人是孫某。王某、孫某均曾起訴離婚,后調解和好。2012年王某再次起訴離婚。孫某稱,王某自2004年開始不盡撫養義務,對兒子治病等不聞不問。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雙方對患病子女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不宜判決離婚。

遺囑與遺贈協議不一致

王某蘭與王某誠在2000年再婚,婚后無子女。王某誠曾在2003年立書面遺囑,將婚后居住的個人房屋留給王某蘭。2012年,王某誠私自與侄子簽訂遺贈協議,侄子負責養老送終,房屋等財產留給侄子。2013年,王某誠死亡。王某蘭起訴要求繼承遺產。法院審理認為,遺贈協議未考慮王某蘭80歲高齡無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且與王某誠結婚生活10多年的實際情況,未保留必要份額,判決涉案房屋的十分之三份額歸王某蘭所有。

本版撰稿 記者 陳勇通訊員 王亞男 時滿鑫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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