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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再次擇偶不婚同居 法官建議辦財產公證

2016-01-07 10:36:33
作者:李珍
責任編輯:亞麥

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未婚同居這種現象已逐漸蔓延開來,也慢慢為人們所接受。年輕人的同居關系比較簡單,而中老年人離婚或者喪偶后再戀愛選擇同居的也不在少數。為什么同居卻不結婚,這其中有財產的糾紛、兒女的反對、外人的眼光等各種因素。近日,浙江的一對中年男女就因為同居協議鬧上了法庭。青島市中院法官表示,類似的同居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想要一起生活最好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不辦也要做好財產公證和約定。

簽同居協議,患癌被掃地出門

“女方的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上述內容是浙江建德一對中年男女10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自愿簽訂的協議里約定的。10年后,男方患了癌癥,女方要把男方掃地出門,男方拿協議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兌現支付其10年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

55歲的章某和小他10歲的戴某都是浙江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兩人相識相戀,想結婚可戴某說兒子不同意。為了有個“保障”,雙方經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

2015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戴某沒替章某分擔醫療費,且出院后,章某明顯感覺戴某開始疏遠他了,隨后還提出分手。章某11月份拿出《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經建德法院協調,戴某和章某2016年1月2日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戴某愿支付章某1.8萬元“補償費”。

法官說法:據雙方簽的同居協議的約定,主張戴某向其支付5萬元“勞動報酬”,這筆錢實際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費”,如果正常審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分析認為,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提出解除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癥,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

再婚老伴因房產提出離婚

都說二婚不易,中老年人要想重新找個老伴更是難上加難。浙江的章某和戴某之所以選擇同居,除了兒子不同意,恐怕也有經濟因素等各方面的考慮。即便是結婚登記了,也有再次“被離婚”的風險,老王和夏女士就是其中的一對。

今年年近八旬的老王和65歲的夏女士是二婚,兩人已經共同生活了十年,但最近卻鬧起了離婚。

原來,老王2015年生了一場大病,做了手術,盡管夏女士對他悉心照顧,但依然沒有讓他完全康復。老王的兒女在探望父親的同時也生出了另外一種擔心:如果父親不在了,他住的這套三居室的房子是不是就要給夏女士住了?老王的兒子和妹妹還為此咨詢了律師,得知如果父親去世,夏女士將和他們二人共同分割這套房子。這下兩人可坐不住了,決定讓父親在有生之年離掉“后老伴”。兄妹倆輪番上陣,勸說父親趕緊和夏女士離婚,甚至威脅說,如果不離婚,以后他們就不來了,父親也別想再見到孫子和外孫。老王盡管心里難過,也對夏女士有愧疚,但始終覺得兒女才是自己的親人,也就同意離婚。

夏女士盡管不同意,但也經不起打官司上法院的折騰,沒多久就氣病了。官司上訴到市中院,法官認為,盡管老王的房產屬于婚前財產但是夏女士和老王這么多年,盡職盡責地照顧他,付出了不少,老王兒女想讓其凈身出戶顯然不合情理。最終,法院調解,老王的兒女給了夏女士15萬元的補償,判決兩人離婚。

法官說法:老王和夏女士這種再婚后因為財產原因又離婚的案件非常有代表性,也很普遍。在現實中存在著兒女因為財產尤其是房產問題而左右老人的意志,要求老人離婚的現象,這對老人來說也是一種悲哀。

不婚同居:有感情才最重要

正因為有老王和夏女士這種“走不到最后”的例子作為前車之簽,劉女士找再婚對象的時候就更看得開了,她的原則是,合得來就在一塊過,合不來就散,一大把年紀,別再惹上離婚官司,丟人不說,既傷感情又傷身體。

市民劉女士今年56歲,她的丈夫5年前就去世了,自己帶著女兒獨自生活,日子過得清苦倒也自在。2015年8月,已經參加工作的女兒就開始鼓勵母親再找個老伴。同年10月,在老同事的介紹下,劉女士認識了老張。老張離異后獨自生活,獨子歸前妻撫養,但自己每個月會付撫養費。劉女士和老張認識以后,兩人感覺很合得來,都是踏實過日子的人,因此兩人很快就住到了一起。

老張盡管年齡比劉女士大8歲,倒也是個懂得體貼浪漫的人,他召集老同事老朋友一起吃了個飯,兩人算是正式公開地搬到一起“過日子”了。由于老張的兒子和劉女士的女兒都還沒有結婚,考慮到兩人的負擔都較重,加上住房問題等,就沒有領結婚證。

“他那個人很體貼,經常給我買新衣服,過節還送禮物,我每天打工回來他都把飯做好了。”和前夫對自己的不聞不問比起來,劉女士對眼下的生活很滿足。對于為什么不領證,劉女士告訴記者,她和老張都經歷過一次婚姻,“結婚證就是一張紙,兩個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情分。”劉女士說,自己很相信老張,也考慮到彼此兒女的負擔等,與其到時候因為這些鬧出矛盾,還不如就這樣先過著,實在不行了分也好分。

法官說法:很多中老年人因為怕麻煩,干脆不辦理結婚登記,就在一起過。盡管這種關系看起來輕松,但分手也更容易。因為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如果兩人要分手,付出的心血和感情也就付之東流。

■數據

再婚又離的占離婚案一半以上

二婚以后矛盾多,面對的問題也多,因此婚姻再次破裂的幾率也大。2016年1月5日,記者從青島市中院獲悉,再婚后又離婚的案例占到市中院二審離婚案件的50% 以上,這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而老年人再婚后離婚的主要原因是財產糾紛,這類案件占到市中院二審老年人離婚案件的八成。

對此,市中院民五庭王法官表示,婚姻是很嚴肅的話題,不能當成兒戲和獲得財產的砝碼,無論哪個年齡段的人都應該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愛情觀。再婚后又離婚,這對本人和子女都會造成不好的影響,結婚要慎重,婚后就要好好去經營。從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說,無論是中年人還是老年人再戀愛時,一定要領取結婚證,如果無法領取結婚證,最好做個財產約定或者財產公證。類似于上文中提到的同居協議,由于牽涉到人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和普通的合同不一樣,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牽涉到人身的協議是不受保護的。”王法官說,同居期間的財產也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完全不同,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這種未登記的同居關系不享有婚姻法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法律常識

父母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不變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王紅艷律師對于涉及老年人婚戀的案件經手不少,她表示,無論哪個年齡段的人再婚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因此會帶來很多矛盾也會產生很多法律問題。王律師表示,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是婚姻自由原則,子女對中老年人婚姻進行干涉,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干涉過程中使用了暴力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另外,王律師特別提到了贍養義務的問題,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變化而發生改變。

另外,對于父母再婚配偶,子女是否也要承擔贍養義務呢?法律規定,子女僅對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對于父母的再婚對象并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但是從家庭和諧、社會倫理等方面考慮,建議子女給予老年人同樣的情感認同與關愛。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的義務,則繼子女對繼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并享有繼承權。如果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繼子女并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和贍養問題了。

本版文/李珍

[編輯:亞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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